本站訊 裁判文書網近期披露的一則民事裁定書載明,因原黨委書記李玉林在葫蘆島銀行任職期間“存在違反黨的紀律、涉嫌犯罪等情形”,該行訴至法院。葫蘆島銀行提出,要求李玉林返還違法違紀期間相應的績效薪酬共計 17.16 萬元,不過一審法院已駁回葫蘆島銀行的起訴。 據悉,李玉林曾因為一樁勾結股東挪用巨額資金的違法行徑為大眾所知。2020 年 8 月,他與行長李曉東與股東段某濤、周某龍相互勾結,以化解不良資產為由虛構資管計劃,挪用該行資金高達 26 億元。2020 年 9 月,周某龍與項某(另案處理)等人商定將其中 18 億余元非法匯兌成外幣轉至段某濤控制的香港公司賬戶內。2020 年 9 月至 10 月,項某同陳某等人在虛擬幣交易微信群內以高于市場價收購虛擬幣,之后,獲得的虛擬幣通過境外虛擬幣收購商將所購虛擬幣在境外拋售兌換成美元等匯款至段某濤香港公司銀行賬戶。 法院認為,陳某與人合伙,明知他人資金系來源于銀行的犯罪所得,仍幫助其轉化成虛擬貨幣轉移至境外,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洗錢罪,但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最終,法院判決陳某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 2 年 3 個月并處罰金 200 萬元,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在此案中,葫蘆島銀行原黨委書記李玉林、行長李曉東參與了此事。(券商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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