幣界網報道:本站消息,人民法院報刊文《非法竊取虛擬貨幣行為的刑法定性》,其中指出竊取虛擬貨幣行為構成盜竊罪,作為經濟上的財物,必須具有價值性,包括效用性、稀缺性和可支配性。稀缺性體現在虛擬貨幣總量恒定,并非可無限供應。可支配性體現為虛擬貨幣使用非對稱加密技術,其存在“錢包”(即地址)內,獲得地址及私鑰后即可控制虛擬貨幣。效用性體現為虛擬貨幣作為特定的數據編碼,必須經過“挖礦”方可生成,而“挖礦”凝結了社會抽象勞動。文章還指出,竊取虛擬貨幣行為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系統數據罪,虛擬貨幣具有數據性,非法竊取虛擬貨幣的行為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系統數據罪。對于盜竊虛擬貨幣數額認定,將計算涉案虛擬貨幣數額定為被告人實施犯罪時而非被害人購買虛擬貨幣時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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