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張子慧

3月25日,一段無錫馬拉松起跑現場的視頻在網絡上引發熱議。拍攝者張先生本想捕捉選手們激情奔跑的畫面,沒想到視頻中意外出現一對男女選手舉止親密的場景,這一畫面迅速吸引了網友的高度關注。隨著視頻不斷傳播,公共場所影像涉及的個人隱私和肖像權問題,再次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
在日常生活中,這樣的場景并不罕見。不管是探店視頻,還是街拍視頻,人們常常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成為他人鏡頭里的“背景板”。不少網友認為“公共場合即默認現場影像無隱私”,覺得身處公共空間,就該做好被拍攝,并在公開影像中出現,甚至在網絡上廣泛傳播的心理準備。但事實真是如此嗎?
公共場所拍攝也有隱私權
從法律層面來說,我國民法典對肖像權和隱私權的保護有明確規定。這就引出一個關鍵問題:在公共場所攝影攝像時,存在隱私權嗎?
上海蘭迪(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李箏給出專業解讀:“雖然公共場所具有開放性,但這并不意味著個人在其中完全喪失隱私權或肖像權。”依據民法典第1019條規定,未經許可不得制作、使用、公開他人肖像,除非屬于新聞報道、公共安全等法定例外情形。同時,第1032條強調,即便在公共場所,某些具有私密性的行為,如親昵舉動、私人談話等,依舊受隱私權保護。
李箏分析,此類事件的核心矛盾在于公共記錄權與個人權益的平衡。以無錫馬拉松事件為例,如果拍攝者以賽事整體畫面,比如選手群像為主,一般不構成侵權;但要是鏡頭刻意聚焦或長時間停留在他人的私密行為,就可能觸犯法律紅線。
那么,如何規避潛在的法律風險呢?李箏表示,從法律規范角度看,公共場所的拍攝行為需要建立完善的規范體系。拍攝者應主動履行告知義務,尤其是可能清晰拍攝到特定人物時,建議與其簽訂肖像權授權書,明確使用范圍。此外,合理運用構圖技巧、背景虛化或面部模糊等技術手段,能大大降低侵權風險。特別要注意的是,任何具有商業用途的拍攝行為,無論是否發生在公共場所,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事先取得被攝者的書面授權。
判斷拍攝行為是否侵權需綜合考量多重因素
山東華端律師事務所律師賈仙霞指出,民法典第1032條為公共場所隱私權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其保護范圍存在合理限制。判斷拍攝行為是否侵權,需綜合考量多個因素。
賈仙霞分析稱,首先要審視拍攝意圖的正當性,如果隱私場景并非刻意聚焦,且無主觀惡意,通常不構成侵權;反之,故意偷拍或意圖傳播不實信息,則涉嫌違法。拍攝方式的合法性直接關系到行為性質,涉及他人私密活動或敏感信息的拍攝行為,比如在更衣室偷拍,即便發生在公共場所,也屬于違法。使用方式的合規性決定法律定性,非商業用途且未惡意篡改內容,可得到法律的包容;而商業傳播或損害名譽的行為,則必須事先獲得授權。
公共記錄應堅持“最小侵害原則”
山東膠東律師事務所于靜進一步指出,民法典第1032條雖明確保護隱私權,但司法實踐中常采用“合理期待原則”進行裁量。像馬拉松這類公共活動,參與者應預見到可能被公眾或媒體記錄,常規拍攝行為通常不構成侵權。然而,若鏡頭刻意聚焦于參賽者的親密互動并惡意傳播,則可能突破合理期待范圍,構成對隱私權的侵害。
于靜表示,公共場所的隱私保護并非“全有或全無”,法律需要在公共秩序維護與個體尊嚴守護之間尋求平衡。尤其在公共與私密的灰色地帶,應當遵循“最小侵害原則”,既要允許社會監督和正當記錄,也要為個人隱私保留不可逾越的底線。
二次傳播追責更為嚴格
在無錫馬拉松事件網絡發酵過程中,網友對視頻中親密內容的二次剪輯與傳播,引發新的法律爭議。上海市匯盛(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孟祥兵指出,即便原始拍攝行為合法,二次傳播若刻意放大、剪輯私密片段并擴散,也明顯突破法律允許的合理邊界。根據民法典第1033條,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隱私權,此類行為可能構成三重侵權風險:對肖像權的重復侵害、對隱私權的深度侵害,若加上不當評論,還可能涉及名譽權損害。
孟祥兵強調,法律對二次傳播的追責標準更為嚴苛。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當侵權內容傳播量達到500次轉發或5萬次點擊時,可能觸發刑事自訴程序。這警示公眾,網絡傳播行為并非法外之地,即便原始內容合法,二次加工與擴散仍可能讓傳播者承擔民事甚至刑事責任。網友參與此類內容傳播時,應充分評估法律風險,避免因“隨手轉發”陷入法律糾紛。
該事件登上熱搜后,不少網友猜測是真相還是炒作。孟祥兵表示,若證實存在人為炒作嫌疑,相關責任人將面臨三重法律風險:首先,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可能構成虛假宣傳的行政違法;其次,若惡意策劃造成公共資源浪費,公安機關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追究責任;對平臺方而言,根據《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21條,明知內容虛假仍予以傳播的,需承擔連帶民事責任。
鄭重聲明:本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文章僅為傳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標記有誤,請第一時間聯系我們修改或刪除,多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