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急結婚找婚介公司簽訂高額“閃婚”合同,領證不到40天就閃離,林某懷疑被騙婚,一氣之下將婚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還全部服務費17萬元,卻被婚介公司億“合同已經履約,雙方已領證為由拒絕。”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則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
林某因成為“大齡剩男”著急結婚,偶然看到某婚介公司推送的趙某(女)個人信息后,十分滿意。當即于2024年1月18日與婚介公司簽訂了價值17萬的“閃婚合同”,2024年1月19日就與趙某登記結婚?;楹箅p方因發生矛盾,領證僅40天,2024年2月29日經法院調解離婚。雖然趙某退還了彩禮,林某表示期間雙方未共同居住,感覺自己被騙婚,十分生氣,要求婚介公司返還全部服務費17萬元。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婚介機構是否應該以“閃婚”為噱頭設立高額服務費,且在林某閃離后,這筆服務費是否應該全部歸還?
法院經審理認為,婚介機構作為特殊的服務行業機構,應當秉承誠實信用的服務理念為委托人提供服務,嚴格遵守行業規范,妥善履行合同義務。本案中,婚介機構在提供婚介服務過程中沒有充分評估雙方感情基礎,未能妥當履行合同義務,反而以提供“閃婚”服務為名借機收取高額服務費。但考慮到婚介機構提供婚姻信息、陪同必然產生一定費用,林某對趙某缺乏了解就匆匆結婚,自身也存在過錯,酌情考慮扣除2萬元勞務費等合理費用,判令婚介公司返還服務費15萬元。
現實生活中,婚介機構為未婚男女牽線搭橋,成就美好姻緣,本是好事,適當收取服務費亦不違反法律規定。但如利用未婚男女急于尋找佳偶的心理,以提供“閃婚”的中介服務為名收取高額服務費,則該行為違反了婚介服務的應有之義,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悖。“閃婚”當事人因婚前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礎不牢,容易“閃離”。在此情況下,當事人主張高額服務費應予返還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婚介機構履行合同情況、當事人離婚原因等因素,認定具體返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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