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為落實新“國九條”及證監會“1 N”系列政策文件要求,進一步完善證券行業全面風險管理建設,夯實證券公司風險管理基礎,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規范(修訂稿)》(以下簡稱“修訂稿”)和《證券公司市場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
其中,修訂稿明確了全面風險管理的目標,要求證券公司確保承受的風險與總體發展戰略目標相適應,提升風險管理創造價值的能力,增強核心競爭力。
修訂稿新增子公司管理章節,強化子公司風險管理。要求證券公司通過公司治理程序將所有子公司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對子公司風控人員的管理、風險偏好的管理、重大事項審核、計量模型管理、統一監控、風險信息報送、績效考核、境外子公司管理等提出明確要求。
修訂稿新增場外衍生品等場外業務、表外業務的管理要求,加強對場外衍生品業務底層資產、資金流向、杠桿水平的穿透式風險管理。
修訂稿提出,增加風險管理人員的專業技能要求,明確證券公司所有承擔風險管理職責的人員均應當熟悉證券業務并具備相應的風險管理技能;增加對全面風險管理開展內部審計的頻率,要求不低于每三年一次。
其中,《指引》提出市場風險管理的環節包括風險識別、評估、監測、應對與報告。
風險監測方面,一是明確監測范圍,對市場風險影響因素、市場風險承擔水平、市場風險限額使用情況等持續監測;二是明確監測職責,業務單位承擔風險監測的直接責任,風險管理部履行獨立匯總監測職責,負責公司層面整體風險監測;三是提出監測頻率需不低于每日。
風險應對方面,一是市場風險限額應根據審批層級、限額類型、業務特點等因素,制定限額超限處置流程。二是對于風險限額超限、市場發生顯著波動等情形下,可根據實際市場環境、市場風險監測和評估結果,形成風險承受、風險對沖、降低倉位、止損等風險應對措施。
此外,《指引》明確市場風險限額管理的要求,對限額體系、限額制定、限額審批及限額調整四個方面提出要求。一是建立公司整體業務單位等多層級的市場風險限額體系。二是限額制定需綜合考慮公司所承擔的市場風險水平、業務規模、業務性質、業務復雜程度等各類因素。三是建立市場風險限額制定、調整的分級審批流程,明確各層級的審批授權。四是建立定期、不定期的限額調整機制,以適應業務發展情況和市場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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