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證監會公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辦法》稱,吸收近年來信息披露監管的實踐經驗:
一是強化風險揭示要求。上市公司應當充分披露可能對公司核心競爭力、經營活動和未來發展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風險因素。上市時未盈利且上市后也仍未盈利的,應當充分披露尚未盈1利的成因,以及對公司的影響;
二是明確行業經營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應當結合所屬行業的特點,充分披露與自身業務相關的行業信息和公司的經營性信息,便于投資者合理決策;
三是明確非交易時段發布信息的要求。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確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時段對外發布重大信息,但應當在下一交易時段開始前披露相關公告;
四是確立暫緩、豁免披露制度。明確信息披露義務人暫緩、豁免披露信息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五是規定上市公司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發布可持續發展報告。
《辦法》要求,強化對部分重點事項的監管:
一是增加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外包”行為的監管要求。為了防范可能出現的保密風險,明確除按規定可以編制、審閱信息披露文件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外,上市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機構代為編制或者審閱信息披露文件。上市公司不得向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以外的公司或者機構咨詢信息披露文件的編制、公告等事項;
二是優化重大事項披露時點。將披露時點由“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該重大事件發生時”修改完善為“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或者應當知悉該重大事件發生時”;
三是完善履行披露義務的公開承諾主體范圍。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外,新增收購人、資產交易對方、破產重整投資人等相關方為公開承諾主體。
《辦法》提出,落實新《公司法》,調整有關上市公司監事會、監事信息披露相關規定:
幫企客致力于為您提供最新最全的財經資訊,想了解更多行業動態,歡迎關注本站。一是刪除有關上市公司監事的規定。需要說明的是,由于信息披露義務人除了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外,還包括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其中有的主體不是上市公司,現有法律、行政法規并未強制要求其取消監事會,因此,在個別條文中仍保留有關監事的規定;
二是明確審計委員會對定期報告編制的監督方式。審計委員會既在董事會決議前對財務會計報告進行事前把關,同時,審計委員會成員作為董事也在董事會審議定期報告時進行事中監督;
三是將原有關監事會的義務與責任,適應性調整為審計委員會的義務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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