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韓宇
□ 本報通訊員 代韻琳
近日,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某甲健身公司訴郭某、某乙健身中心商業詆毀糾紛案,這是鞍山市首例互聯網主播通過新媒體平臺實施商業詆毀的不正當競爭案件。該案的審理為新業態下因不當評論引發的同類糾紛案件的審理提供了借鑒。
某甲健身房與某乙健身房都是鞍山地區較為知名的健身企業,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間,郭某以某乙健身房負責人“徒弟”“館長”的身份,在抖音平臺發布多個短視頻,以較有針對性的代號暗指某甲健身房,對該健身房的服務、器材、員工進行夸張性、否定性的評價與演繹,在鞍山地區體育健身消費者圈子中造成了惡劣影響。而某乙健身房的負責人為郭某的視頻拍攝提供場地,并在部分視頻中出演角色,共同參與了視頻的制作。某甲健身房將某乙健身房與郭某告上法庭,一審法院以郭某不是經營者、郭某行為不屬于商業詆毀為由駁回了某甲健身房的訴訟請求。某甲健身房不服一審判決向鞍山中院提起上訴。
鞍山中院經審理認為,郭某作為抖音平臺體育健身領域在鞍山地區有一定影響力的自媒體博主,通過拍攝視頻、直播等方式,宣傳推廣其他健身房、銷售體育健身用品,獲取流量與收益,并在線下提供私人教練服務,依法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經營者”,其與某甲健身房在體育健身市場中構成競爭關系。郭某對體育健身市場進行正當商業性評論,本身是有助于市場正當競爭秩序構建的行為,是應當提倡與保護的。但區別于一般消費者,主播發布商業評論應當秉持客觀、中立、公允的基本原則,尤其在涉及評論特定經營者的情況下,評論者更應當負有保證內容真實、合法的義務。郭某未經核實,發表涉及某甲健身房的虛假及誤導性信息,超出了正當評論的合理與必要限度,客觀上損害了某甲健身房的商業信譽與服務聲譽,依法屬于商業詆毀行為。
而某乙健身房及其負責人,與郭某之間具有師徒般的密切關系,應當對郭某所拍攝視頻的指向對象、客觀情況以及可能導致的后果具有更為清晰的認識。但某乙健身房及其負責人非但未對郭某的行為加以勸導,反而提供場地、作為角色參與表演拍攝,客觀上參與了郭某的商業詆毀行為,并通過郭某所拍攝的部分視頻實現了向不特定多數人宣傳某乙健身房品牌的效果,故某乙健身房與郭某因共同實施了對某甲健身房的商業詆毀行為,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遂作出如下判決,郭某與某乙健身房刪除案涉視頻、在抖音賬號公開發布對某甲健身房的澄清與道歉聲明并賠償各項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總計兩萬元。判決生效第三天,郭某與某乙健身房主動履行了包括訴訟費在內的全部判決義務并發布了道歉視頻。
劃定自媒體博主正當商業評論界限
二審承辦法官陳林表示,近年來,大量市場經營者開通了抖音、快手等新媒體短視頻平臺賬號,并通過拍攝視頻、直播等方式對自身進行宣傳推廣;同時也有“探店達人”,即在某一領域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自媒體博主,通過“探店”“測評”等形式,對經營者進行推廣、宣傳、評價。但上述經營者在抖音、快手等新媒體平臺的商業評論缺乏有效監管,其中不乏存在虛假、誤導性的信息,可能構成對其他經營者的商業詆毀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本案是鞍山地區兩級法院審理的涉互聯網平臺商業詆毀的第一案,涉及“抖音博主”經營者身份的認定,具有相當典型意義。法院認可網絡主播等新業態經營者的競爭者身份,并將其行為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范圍,厘清批評權與商譽權的權利邊界,實現了權益保護與行為自由之間的利益平衡,保護了市場競爭秩序的同時,劃定了正當商業評論的界限。
裁判作出后,被告能夠很快主動履行判決,即是對法律的尊重與敬畏,也是對裁判結果的認可與信服。同時原告作為市招商引資重點企業,其合法權益也及時得到依法保護。郭某也自行對其賬號以往發布的全部視頻進行檢查,刪除了案涉視頻之外的其他包含不客觀、不真實評論的內容,并在道歉視頻中表示,今后將在核實信息真實性的基礎上,中立、客觀地發表評論。兩家企業的負責人也表示,今后將加強合作、規范經營,共同推動本地區體育健身市場的良性發展,杜絕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優質服務樹立良好口碑。本案的判決體現了庭審優質化諸多小切口措施下,實現化解糾紛,勝負皆服的服判息訴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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