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袁超一
通訊員 蔡蕾 任驪 謝萌萌
3月25日,在湖北省廣水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的見證下,男子肖某將不滿周歲的女兒欣欣(化名),送回孩子媽媽李某身邊,由李某繼續撫養。此前,肖某和其近親屬一起,搶奪并藏匿年幼的欣欣。廣水法院對這一行為發出了人格權侵害禁令。
廣水法院
2023年5月,李某與肖某結婚,并于2024年7月生育女兒欣欣。但婚后,二人因性格不合經常發生矛盾,且在生育女兒后矛盾加劇,李某便將女兒帶回娘家撫養。
2025年2月初,肖某與其母親毛某來到李某住處一起生活,又因生活瑣事、夫妻感情等原因發生矛盾。2月26日,肖某與毛某在未經李某同意的情況下,趁李某外出期間,將7個月大的欣欣從共同居住的房屋內帶走,并拒絕告知李某孩子的下落。
3月11日,李某與肖某反復溝通未果后,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要求肖某、毛某將女兒送回。
廣水法院審查后認為,被申請人肖某、毛某將尚在哺乳期的嬰兒從其母親即申請人李某身邊帶走,并拒絕告知申請人孩子的下落,嚴重侵害申請人的監護權,損害未成年幼兒的身心健康。
我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父母一方或者其近親屬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參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據此,廣水法院依法向肖某、毛某發出上述人格權侵害禁令,責令肖某、毛某立即停止對申請人李某監護權的侵害,三日內將欣欣送回交給李某撫養,并禁止肖某、毛某及其近親屬搶奪、藏匿欣欣。
禁令發出后,肖某主動與承辦法官取得聯系。經耐心勸導,肖某認識到藏匿子女行為對未成年人造成的次生傷害,主動配合履行裁定義務。
承辦法官指出,本案中,欣欣只有7個月大,且在母乳喂養期間,突然離開母親,勢必會影響她的成長及身心健康。同時,父母對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即使在處理婚姻關系中發生矛盾,也應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而不能因沖動去藏匿孩子,這樣既傷害了夫妻感情,也傷害了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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