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近日,《貨幣經紀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旨在加強對貨幣經紀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
近日,《貨幣經紀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旨在加強對貨幣經紀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經紀行為,防范金融風險,促進高質量發展。
《管理辦法》共八章,主要內容包括:1、總則。明確未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批準,任何單位和自然人不得擅自設立貨幣經紀公司,或者變相從事貨幣經紀公司業務,不得在機構名稱中使用“貨幣經紀”字樣等。2、設立、變更與終止。提出設立貨幣經紀公司法人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申請設立貨幣經紀公司的境內出資人應當具備的條件,申請設立貨幣經紀公司的境外出資人應當具備的條件,貨幣經紀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報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或其派出機構批準等。3、業務范圍與經營規則。要求貨幣經紀公司在經營范圍內開展經紀業務,應當遵守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對相關金融產品交易管理的監管規定等。4、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明確貨幣經紀公司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架構,明確各治理主體的職責邊界、履職要求,完善風險管控、制衡監督及激勵約束機制,構建決策科學、執行有力、監督有效的公司治理機制等。5、風險管理。提出貨幣經紀公司應當建立與業務規模和風險狀況相匹配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健全風險治理結構、管理政策和程序,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報告、控制和緩釋各類風險等。6、經紀人管理。要求貨幣經紀公司應當根據崗位職責需要,配備具有相應職業操守和專業技能的經紀人。經紀人應當規范開展經紀業務,遵守執業道德,公平對待服務對象,準確傳遞業務信息,自覺維護市場秩序等。7、監督管理。明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與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建立貨幣經紀公司市場準入、業務管理和風險處置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協作機制等。8、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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