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公告
為認真貫徹《遼寧省森林防火實施辦法》,做好全市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切實加強林區野外火源管理,有效保護森林草原資源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嚴防森林草原火災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此公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
從每年的10月1日起至翌年的5月31日,為森林草原防火期;從3月1日至5月15日,為春季森林草原高火險期。
二、森林草原禁火區域
全市行政區域內所有森林草原及其邊緣區域。
三、森林草原禁火規定
森林草原防火期內,必須嚴格野外用火管理,嚴禁從事下列活動:
1.嚴禁在森林草原禁火區域燒荒、燒秸稈、燒茬子、燒地格、燒灰積肥、燒枯枝落葉等生產性用火;
2.嚴禁在森林草原禁火區域吸煙、燒烤、野炊、野外生火取暖和祭祀燒紙燒香、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等;
3.嚴禁在造林等林業生產經營活動中進行放火煉山;
4.嚴禁智力障礙人員、精神疾病患者和未成年人在林區及林緣地帶玩火,監護人應切實履行監護責任;
5.嚴禁旅游人員攜帶火種及易燃易爆物品進山入林;
6.嚴禁在公路、鐵路兩側焚燒枯枝落葉和其他用火行為;
7.嚴禁在森林草原旅游景區(點)燃放煙花爆竹及進行篝火活動;
8.在林區野外操作機械設備的人員,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嚴防引發森林草原火災。
違反上述規定的,將由自然資源局依據《森林防火條例》對個人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將給予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森林火警電話:1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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