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地打工過程中意外跌落導致骨折,如今已經近4個月過去了,不僅身體未康復,近4萬元的醫藥費也無人承擔,這讓30多歲的瓦工梁師傅“很受傷”。
工作中從樓梯口跌落基坑
左足骨折打了9顆鋼釘
3月31日,梁師傅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去年一位工友介紹自己去西安市西門外的鼎誠悅璽樓盤打工,12月8日下午在4號樓地下二層的電梯間裝修施工,行走路過樓梯口時,當時黑乎乎的,樓梯也沒有欄桿防護,他不慎掉進了深約1.5米的混凝土基坑里,當時左腳疼的站不起來,大聲呼救后工友把他送到了醫院,后來診斷為骨折,在紅會醫院做了手術。
“打了9顆釘子還植入了一塊鋼板,前一陣才取掉了外露的鋼釘,大約一年后還要做手術取鋼板。”梁師傅說,住院的時候勞務公司只給交了1.1萬元治療費,其余都是自己交的。骨折后人很受罪,生活無法自理,需要家人全天照顧,現在仍不能走路,需要拄著拐杖。目前醫療費總共花了近4萬元,還有后期的醫療費用,但事發已經近4個月,工地上幾家單位互相扯皮無人肯承擔責任。
記者在梁師傅提供的西安市紅會醫院診斷證明上看到,其病史為“墜落傷致左足根部腫痛”,診斷為“左跟骨骨折、左骰骨骨折”,住院10天。
蓮湖區住建局曾組織協調
至今無人擔責
梁師傅說,住院期間,他曾向蓮湖區住建局反映,住建局組織了一次協調會。在一份名為“鼎誠悅璽施工人員梁某反映在四號樓地下二層摔傷一事現場協調會”記錄上顯示,時間為12月18日,傷者訴求是一次性賠償,分包單位意見為“需聯系其他單位進行共同協商”。后決定醫藥費由勞務班組進行墊付,先進行治療,賠償事宜一周后答復。
“至今都沒人答復,也不愿意坐下來協商。”梁師傅說,協調會的時候他委托家人提出了17萬元的賠償,考慮到了手術費、后期治療費、工傷、護理費、營養費等綜合因素,現在也愿意退一步好好協商個合適金額,但幾個單位都不愿意談。
梁師傅說,自己的情況比較復雜,在工地時間不長,是工友叫來的,并沒有勞動合同,只是進工地時做了三級教育,應該是屬于勞務公司的人,干的是裝修公司的活兒,工資計件結算,也由工友轉發,項目施工總包是陜西建工第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如今,鼎城悅璽樓盤已經交房了,自己去項目上坐了幾天也無人搭理。
勞務公司:摔傷位置不屬于勞務工作范圍
建議傷者起訴劃分責任
針對此事,陜西博震勞務裝飾有限公司負責人對記者表示,梁師傅是班組叫來的人,四個人一組,受傷后自己去醫院支付了1萬多元醫療費,也提出了走保險報銷醫藥費,但梁師傅考慮到后期的醫療費用,拒絕了這個提議。因為梁師傅是在樓梯上摔下去的,該位置并不屬于勞務公司的工作范圍,樓梯的安全防護也不是勞務公司的責任。“我只是最底層的勞務公司,上面還有裝修公司、總包、開發商等等。”勞務公司負責人說,關于梁師傅的賠償責任由誰承擔,各承擔多少,需要有權威判定,因此,已建議梁師傅向法院起訴,法院判多少責任就承擔多少。
陜西天雅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公司是與勞務公司簽的合同,勞務公司派人在項目上干活,梁師傅受傷后提出了17萬元的賠償,和勞務公司沒談妥。“他出意外的位置并不屬于裝修公司的工作面。”裝修公司負責人也強調了這一點,認為從工地安全角度看,事發地應該有照明要求和防護設施。至于梁師傅是否屬于工傷,裝修公司是否承擔責任,他表示自己也說不清楚。
律師觀點
當事人與勞務公司之間 事實勞動關系成立
針對此事,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分析認為,鑒于當下建筑行業項目層層分包轉包、資質掛靠、勞務派遣等亂象,這些都會成為滋生推脫責任的溫床。因此,如何界定工傷的責任主體(即用人單位)顯得尤為重要。工程分包、轉包、包工頭私自承包過程中,又涉及到多個用工主體,加之管理混亂,傷者趨于弱勢群體,導致維權困難。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可以簡要明確如下:
如果包工頭自身具備用工資格,比如具有合法注冊的公司,那么其錄用員工在工作中發生意外,則包工頭所開設的公司承擔用工責任,進而成為工傷責任主體。如果包工頭不具備用工資格,比如私自承包、分包,不具備合法資質的,則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第4項的規定,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也就是說,不具有用工資質的包工頭招用工人在工作中受傷的,則由其上一級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單位承擔有關責任,通常指將工程分包給包工頭的施工單位。
具體到本事件,雖說梁師傅是由其工友介紹到工地干活,實際用工單位是上一級具備用工資格的勞務公司,盡管梁師傅并未與用工單位簽署勞動合同,但這不影響其與用工單位之間事實勞動關系的成立。根據《建筑法》第22條規定,建筑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另據《安全生產法》第103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的,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以上法律規定表明,如果發包方將工程分包給具有用工資質的單位,發包方則不需擔責。
具體到本事件,如果勞務公司具有用工資質,就應由勞務公司單獨承擔責任,而作為發包方的開發商、總承包方及裝修公司不需擔責。
同時,趙良善指出,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構成工傷,所以梁師傅在干活期間摔傷,毋庸諱言,屬于工傷。對此,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當事人可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勞務公司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那么,如何認定工傷呢?趙良善介紹,是否符合工傷認定的標準主要是依據傷者提交的證明材料。從《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規定的內容來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由此不難看出,關于傷者的舉證責任,一是應當承擔勞動關系存在的證明材料。傷者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資料應當多元化,工資單、工作證、操作證、考勤卡、出入工地證明等都可以作為證據。二是對于工傷認定申請表,傷者只需寫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等工傷發生的過程,不需要提供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也應當寬泛理解,應包括醫院值班記錄、發生工傷后在原診療醫院的復診病歷等,不應該僅僅是住院病歷。
在工傷認定中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又是怎樣的呢?從《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第2款以及《工傷認定辦法》規定的內容來看,用人單位不舉證的,人保部門可以根據受傷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這表明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證明否定工傷的舉證責任,如果不能證明勞動者的傷害是由勞動安全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就應當認定為工傷。這也映射了在工傷認定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用人單位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用人單位都需要承擔舉證責任。
此外,用人單位亦負有配合工傷認定的責任與義務,依據《工傷認定辦法(2010年版)》第25條規定,用人單位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工程分包轉包 工人受傷“買單”難
北京大成(西安)律師事務所韓朝澤律師表示,安全施工是工程建設的生命線,分包轉包中的安全隱患亦不容忽視,每一個環節的疏忽都可能釀成悲劇。加強安全意識,是對生命的尊重,也是對法律的敬畏。以梁師傅的事來說,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可以認定其與勞務公司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根據《民法典》規定,在勞務關系中,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接受勞務一方需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勞務公司作為雇主,對梁師傅所受傷害負有“接受勞務方”的責任。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李琳
來源:華商網-華商報
編輯:張佳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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