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欒海明 通訊員 李文筱
消費者心儀的瑜伽私教老師中途離職,不愿接受瑜伽館為其更換老師,能否要求瑜伽館退還剩余的課程費用?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槐蔭法院”)法官侯婭民審理一起服務合同糾紛。
2024年1月6日,宋某在某瑜伽館試課后,與瑜伽館經營者李某微信溝通購買私教課,李某向宋某發送私教課程價目表,雙方經過磋商約定6000元購買20節私教課加贈送1節共計21節私教課,宋某稱“那我報姜老師的私教吧,6000,21節課哈。”李某回復“好的。”當日,宋某向李某轉賬6000元。后宋某在該瑜伽館由姜老師授課12節。后因姜老師離職,宋某以私教課老師更換為由請求解除合同退還剩余款項,雙方未能達成一致。
宋某主張因姜老師的授課方式能夠有針對性地緩解其腰部不適,故其報名該館體態調整私教課,并明確指定讓私教姜老師為其上課,現更換私教無法實現其目的,遂將某瑜伽館訴至槐蔭法院,請求判令被告退還瑜伽私教課程費2400元。
某瑜伽館辯稱,其于2024年1月6日與宋某約定的私教課程,有效期為6個月,到期后館里本著服務至上的態度讓原告繼續上課,2024年7月26日姜老師離職后,為原告安排了館里最好的私教遭到原告拒絕,原告同意有效期及課程不予退款后才繳的費,故不同意退費。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告應否退還原告剩余課程費?
槐蔭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服務合同糾紛。宋某雖未提交雙方之間簽訂的服務合同,但結合當事人所提交的證據及當庭陳述,法院可認定宋某在某瑜伽館花費6000元購買姜老師的20節私教課加贈送1節私教課,某瑜伽館為其提供私教課程服務,雙方形成事實上的服務合同關系,雙方應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宋某已按約定交納了服務費用,某瑜伽館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培訓服務。因授課老師離職,宋某主張退還剩余款項。本案服務合同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不具有強制履行的可能性,宋某有權要求退費。關于退費金額,某瑜伽館主張有效期六個月已屆滿,不應退還費用。宋某共繳納服務費用6000元包含21節私教課費用(其中1節為贈課),某瑜伽館應當提供同等價值的服務,宋某僅上過12節私教課,某瑜伽館主張期限屆滿不予退費有失公允。經計算,某瑜伽館應退還宋某瑜伽私教課程費2400元(6000元/20*8)。
最終,槐蔭法院依法判決某瑜伽館退還宋某瑜伽私教課程費2400元。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
當前,為了追求體態健康、健身效果等,不少消費者會到瑜伽館、健身房以預付費形式購買私教服務。本案原告訂立私教服務課程的目的在于在其指定私教指導下練習調整體態,原告與瑜伽館經營者通過微信溝通形成合法有效的服務合同,原告依約交納了相關費用,瑜伽館則應按照雙方約定提供相關服務。案涉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重在消費者對課程的體驗和效果,具有充分信賴所指定私教老師專業能力、素質和服務的特點,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不宜強制履行,故指定私教離職后原告有權要求退還未消費的課程費用,法院對此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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