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網4月8日消息(記者 林文泉 實習生 黃舒文)近年來,反詐形勢仍然嚴峻,部分詐騙團伙為逃避打擊,選擇通過租賃、購買他人實名注冊的電話卡、銀行卡(簡稱“兩卡”)的方式進行身份偽裝,由此滋生了大量買賣“兩卡”進行跑分的黑灰產業。近日,澄邁縣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販賣“兩卡”刑事案件,再次提醒廣大群眾要小心淪為電詐幫兇。
2023年5月,被告人韋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實施違法犯罪的情況下,仍提供其銀行卡及密碼給他人使用,后其銀行卡被用于網絡詐騙。經統計,其涉案銀行卡單向資金流水547萬余元,其中包括被害人姜某被詐騙的27.67萬元。
2023年6月,被告人向某在沒有核實對方真實身份的情況下,為辦理貸款,向他人提供其銀行卡及密碼用于刷流水,后其銀行卡被用于網絡詐騙。經統計,其涉案銀行卡單向進賬共137萬元。向某在明知其銀行卡內的資金可能是違法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在銀行柜臺幫助將上述款項取現,其中包括被害人姜某被詐騙的18萬元。
后姜某報警,2023年7月,二被告人經警方傳喚后,主動投案自首。到案后,被告人向某主動賠償姜某2萬元,被告人韋某主動賠償姜某3萬元,二人均獲得姜某的諒解。
澄邁法院綜合案件的事實、證據、量刑情節,以被告人向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7000元;以被告人韋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4000元。
法院釋法:
澄邁法院提醒廣大群眾,買賣“兩卡”是違法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互聯網賬號等,不得提供實名核驗幫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上述卡、賬戶、賬號等。實施上述行為,輕則行政處罰,重則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希望大眾不要被小利誘惑,成為電詐分子的幫兇。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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