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網4月8日消息(記者 杜倬荷)4月8日,海口市教育局發布關于公開征求《海口市校車安全管理辦法(修訂稿)》意見的公告。據悉,《海口市校車安全管理辦法》(海府辦規〔2022〕4號)于2022年9月20日印發,有效期5年。
根據《海口市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清理涉及不平等對待企業的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海依法辦〔2024〕5號)文件精神,市政府各部門需對涉及不平等對待企業的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進行清理,其中涉及《海口市校車安全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二)有20輛以上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有效期內的標準校車,以及400萬元以上實繳資本”涉嫌違反《海南自由貿易港公平競爭條例》第十三條“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在準入許可、經營運營、要素獲取、標準制定、優惠政策等方面享受平等待遇”的規定,需對本條內容進行修改。

3月10日,觀瀾湖幼兒園校車照管員正在引導小朋友們有序登上校車。海口日報記者 康登淋 攝
海口市教育局按文件要求對《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海口市校車安全管理辦法(修訂稿)》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5年4月9日至2025年5月15日。
據了解,《辦法》所稱校車,是指依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
專用校車車身外觀標識和涂裝式樣應符合國家標準。
《辦法》明確,學校可以自主配備校車,用于接送本校學生。依法設立的下列單位可以提供校車服務:(一) 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二)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三 )市政府批準從事校車服務工作的校車服務提供單位。
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營業執照;( 二)有固定辦公場地;(三)擁有公司負責人、財務、車隊長等必備的管理人員; (四)按照“一車一檔” 的原則建立完善的校車檔案;(五)配備實時校車監控系統平臺;(六 )有完善的校車日常安全檢查制度;(七)有與校車駕駛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以及按規定為其購 買的保險; (八)其他相關事項。
《辦法》提出,市、區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幼兒園布局,方便幼兒就近入園。
入園幼兒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對確因特殊情況不能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應當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幼兒專用校車,遵守本辦法校車安全管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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