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速覽
案外人王某將車輛抵押給被告劉某借款3萬元,但未簽訂抵押合同且未辦理抵押登記,后王某又將車輛過戶出售給原告張某。劉某將車輛扣留拒還,張某訴至法院要求返還。

矛盾焦點
原告張某主張“登記即所有”,要求立即返還車輛。被告劉某堅稱“抵押在先”,質疑法官可能偏袒聘請律師的原告,拒絕調解。
法條穿透式解析
承辦法官緊扣民法典核心條款,逐條向雙方釋明規則。
第二百二十五條【特殊動產登記的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車輛已登記至張某名下,其所有權依法成立,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三條【動產抵押的效力】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劉某未辦理抵押登記,不得對抗善意買受人張某。
第二百三十五條【返還原物請求權】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劉某無權占有他人合法財產,應返還車輛。
調解轉折
針對劉某“法官偏袒”的疑慮,法官以法條為據,明確“登記效力優先于未登記抵押”的法律邏輯,用“白紙黑字”打消其疑慮。通過對比“抵押合意”與“登記公示”的法律后果,劉某最終承認“未登記抵押不能優先于所有權”。雙方簽署調解協議后,劉某當場歸還車輛,糾紛“一次化解”。
法官提示
物權糾紛多因法律規則誤解而生。無論是買賣還是抵押,都需“按法操作、留痕留證”,法律自會為誠信者撐腰。
文/圖:張宜靜
一審:韓春華
二審:張揚
三審:馬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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