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命關天的事來不得半點夸大和誤導。
近日,工信部、公安部道路安全研究中心和中國汽車工業協會等連續發出政策指引、駕駛人員行為提示和行業倡議,針對汽車組合駕駛輔助方面的虛假宣傳和過度營銷,強調要壓實企業責任。
根據2021年8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發布的《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標準,駕駛自動化分為0至5級,0至2級為輔助駕駛,系統輔助人類執行動態駕駛任務,駕駛主體仍為駕駛人?,F在尚未有取得3級及以上等級認證的汽車產品。
當智能駕駛、自動駕駛等功能被過分宣揚的時候,就會給消費者造成車輛具備高度自動駕駛能力的錯覺。已有的相關交通事故造成的悲劇表明,駕駛人員當然有過錯,但深入思考的話,虛假宣傳和過度營銷才是根本所在,企業才是最重要的責任主體。
中國汽車工業協會發出的倡議就表示:杜絕虛假宣傳與過度營銷,避免使用模糊或誤導性表述,確保功能命名科學嚴謹,防止駕駛員誤用、濫用風險。對已發布的失實信息應及時澄清并整改,主動承擔企業主體責任和社會責任。
另外,4月16日工信部召開由主要汽車生產企業參加的會議,其中強調:明確系統功能邊界和安全響應措施,不得進行夸大和虛假宣傳,嚴格履行告知義務,切實擔負起生產一致性和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汽車自動駕駛是重要努力方向,但現在總體還處在0至2級的輔助駕駛階段,離真正的自動駕駛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如果不對虛假宣傳和過度營銷加以嚴格規范,將會產生重大負面影響,甚至影響到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
為此,還需要注意做好兩個方面的工作。
一方面是在整個生產、銷售和售后服務鏈條中,各主體都要加強“自律”,尤其是加強重點企業的“自律”。
上述中國汽車工業協會發出的倡議中提出,在進一步引導企業強化自律意識、踐行質量承諾與安全責任的總體要求下,汽車生產企業要切實履行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規范營銷宣傳行為、切實履行告知義務。
承擔主體責任的前提是不以任何借口推卸責任。舉例來說,當前車企基于法律風險防控考慮將功能標注為2級,以維系駕駛人作為責任主體的法律定位。
類似的“手法”具有“隱性”特征。但車企的“隱性意志”會層層傳導,在每一個具體環節都會體現車企的真實意圖。責任是推不掉的,追根溯源,該承擔責任的最終還是要承擔責任。
另一方面是要通過嚴厲的懲戒措施和法規建設完善加強“他律”。
根據今年2月工信部、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準入、召回及軟件在線升級管理的通知》,企業在組合駕駛輔助系統或功能命名及營銷宣傳中,不得使用暗示消費者該系統可以作為自動駕駛系統使用,具備實際上并不具備的功能等用語,防止駕駛人濫用風險。
《刑法》第222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廣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也有這方面明確的禁止性規定。
這些都是通過強有力“他律”促進企業“自律”的重要途徑。隨著汽車組合駕駛輔助功能逐步推進,已有的相關規定需要升級和具體化,完善法規建設或者在具體法律中得到強化是必然路徑。
智能駕駛畢竟是一項涉及生命安全的技術,任何時候都要守住生命紅線,容不得半點僥幸,為此怎么重視都不為過。近年來,組合駕駛輔助系統已進入規?;瘧藐P鍵期,進一步引導企業強化自律意識、踐行質量承諾與安全責任、構建良性發展生態勢在必行。唯有對過度夸張甚至虛假宣傳的問題加以規范,讓車企競賽走向正道,才能促進行業的長久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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