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眾網記者 李敏 德州報道
4月24日,德城區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布會,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負責人楊愛華介紹2024年德城區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案例一:運營游戲私服侵犯著作權案
2020年至2023年,三名被告人以營利為目的,在未取得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將從他人處購買的A游戲軟件源代碼更名為B游戲后,私自搭建B游戲服務器,通過網絡進行推廣傳播,收取玩家充值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三名被告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計算機軟件,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對三名被告人分別判處三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二十五萬至十萬不等的罰金。
網絡游戲作為計算機軟件作品,受法律保護。游戲私服本質是盜版游戲,不僅侵犯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損害游戲產業的創作熱情,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同時游戲私服未經備案審批,缺乏必要監管,玩家信息泄露和財產安全等風險較高。依法嚴厲打擊網絡游戲私服,對規范互聯網游戲的研發運營、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案例二:商業詆毀不正當競爭案
濟南某公司就其生產的車膜注冊了“XX”商標。被告田某某系某汽車改裝店經營者,其在抖音平臺上發布了含“XX品牌車膜 垃圾品牌沒售后 貼牌貨”內容的短視頻。
法院經審理認為,田某某作為原告的直接競爭對手,在抖音平臺公開發布的視頻包含有虛假、誤導性信息,具有詆毀、貶損原告商品聲譽的主觀故意,構成商業詆毀。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并發布公開聲明消除不良影響。
網絡并非法外之地。隨著互聯網蓬勃發展,抖音、微博等平臺日益成為商業營銷的重要渠道。經營者和社會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享有商業評價的言論自由,但應當遵循審慎義務。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故意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應承擔法律責任。
案例三:真假產品摻雜銷售商標侵權案
原告系一家研發、生產醫療器械的公司,并注冊了“XX”商標。被告未經授權,在線上平臺店鋪銷售了標有原告商標的產品。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曾是原告“XX”品牌商品的經銷商,其在原告處進貨數量遠低于其網店的銷售數量,對于超出的部分,被告未提交合法來源證據,足以說明被告在網店銷售的該品牌商品并非全部來源于原告,其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本案明確了合法來源抗辯的適用邊界及舉證責任,通過調取電商平臺后臺數據與被告進貨憑證進行比對,運用數據核驗方式構建侵權事實證據鏈,對“合法來源”抗辯的審查標準作出示范,有效打擊了真假產品摻賣的商標侵權行為。
案例四:字體著作權侵權案
原告北京某字體公司起訴被告德州某公司未經其許可,擅自在其電商產品展示的商業宣傳中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權的字體,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經檢索發現,原告近年來在全國范圍內提起大量字體侵權糾紛。為全面了解案情,法院向原告發出《知識產權批量維權關聯案件信息披露通知書》,要求其限期如實、全面披露關聯案件情況。在了解關聯案件數量及權利人獲得賠償總額的基礎上,本著賠償總額不應高于權利人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利的原則,向權利人釋法明理,促使被告認識到過錯,及時下架產品,并就后續新產品與原告簽訂授權合同。
一是創新運用批量維權案件信息披露機制,防范知識產權保護異化為市場壟斷工具;二是堅持比例原則與填平原則,科學考量權利人實際損失與侵權人獲益情況,避免重復賠償導致利益失衡;三是充分發揮訴前解紛功能,通過釋法析理促使侵權方及時整改,推動權利人以市場化方式實現版權價值,實現了“辦理一案,規范一行”的法律效果。
案例五:商標標識違背公序良俗案
原告濟南某公司注冊了“劉小X”商標。被告齊河某把子肉店在其企業字號、店招等處使用了“劉X把子肉”標識。原告認為,其最早使用“劉X把子肉”進行宣傳,后注冊“劉小X”商標,公眾已將“劉小X”與“劉X”聯系在一起,被告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商標作為商業標識,應當符合社會道德和公共利益,不得違反基本的倫理和社會秩序。 “劉X”二字諧音形成的特殊含義,容易使人產生低俗聯想,嚴重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該標識不屬于法律予以保護的合法商業標識,遂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另外,原、被告在經營過程中使用“劉X把子肉”標識進行宣傳的行為違背了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則,應予以禁止。法院向相關行政部門發出司法建議書,對違法違規情形協同規制。
本案明確了商標注冊及使用須恪守公序良俗的法律底線,對低俗諧音商標作出否定性評價,彰顯了司法維護社會道德的責任擔當。同時,通過司法建議聯動行政監管,引導市場主體樹立健康品牌意識。
案例六:銷售者合法來源抗辯商標侵權案
原告注冊“XX”商標并使用在粉條商品上,被告銷售的粉條使用了“XX”字樣標識,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及合理開支3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未經原告授權,銷售標有原告“XX”商標的粉條,構成商標侵權。被告作為零售商,提交了涉案產品合法進貨憑證,并披露了生產商,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其合法來源抗辯成立,可免除賠償責任。在被告披露上游生產商,且生產商出庭作證的情況下,經法院釋明,原告表示不追加生產商為被告,故對于原告有關維權支出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合法來源抗辯制度既是對善意銷售者積極披露商品來源信息的激勵,也是為了保護善意銷售者對正常市場交易秩序產生的信賴。合法來源抗辯成立,可免除其賠償責任,但一般要承擔合理開支。本案原告起訴前明知生產商的存在,確礙于親屬關系故意只起訴零售商,偏離了正當維權的目的,故本院對原告的合理開支未予支持。
案例七: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域名不正當競爭案
原告系在國內機械設備配件領域享有一定知名度的企業,該公司使用其公司首字母組合域名注冊網站進行宣傳。原告發現被告運營的網站使用了與其官網域名相似的域名,遂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將被告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作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業,使用其公司名稱注冊域名作為其官方網站并進行宣傳,該域名在網絡環境下產生的是與商標、商號等相類似的一種區別其公司及其服務的標識性功能。被告行為易使相關公眾在進行瀏覽時,誤認為該網站系原告網站,使得本想通過搜索原告域名而了解其公司及產品的用戶,引入被告網站,客觀上增加了被告用戶瀏覽量,構成不正當競爭。
本案明確了網絡環境下域名權益與商標、商號等商業標識的一體化保護規則,對打擊仿冒混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示范價值。
案例八:特許經營加盟合同糾紛案
張某等13人與山東某公司簽署《某品牌授權合同書》。合同履行期間,張某等人以山東某公司特許經營資質未備案等理由,起訴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加盟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中關于特許人資質備案、信息披露義務的規定屬于管理性規定,即使違反上述規定,但并不必然影響合同效力,也不能成為認定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考慮到被告在發展客戶時可能存在夸大宣傳等情形及張某等尚未開店營業的情況,經調解,被告愿意向張某等人退回部分加盟費。
當前,在萬眾創業的大背景下,加盟、代理成為創業者的首選。很多創業者在簽訂合同時存在盲目跟風、市場考察不足的問題。希望廣大創業者樹立理性創業意識,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時,綜合評估企業的信用級別,切莫盲目跟風。
案例九:跨區域連鎖店商標侵權案
原告系“XX家”商標權利人。德州有多家烤肉店未經其授權許可,擅自使用“XX家”商標。
法院經審理發現,被告為德城區某烤肉總店的加盟店,在山東、河北等地開設十幾家分店。為從源頭減少訴訟增量,將矛盾糾紛止步訴前,法官決定直接聯系總店,統一進行調解。最終將該批涉及山東、河北等地的十幾起案件一次性全部化解。
針對跨區域連鎖加盟商標侵權亂象,法院突破個案思維,精準鎖定侵權總店并聯動化解多區域十余起糾紛,彰顯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治已病”與“防未病”的雙重效能,實現“一案多治”徹底化解糾紛的良好效果。
案例十:網絡銷售盜版視頻課程侵權案
原告某教育咨詢公司系某課程作品的著作權人。申某在未經原告許可的情況下,在其網店長期銷售該盜版課程。
經過法院釋法明理,申某認識到了自身的錯誤,表示愿意賠償但能力有限。調解期間,申某的父親因白血病醫治無效去世,申某外出打工還債。了解到該情況后,法官將申某父親的住院證明和病情發給原告,爭取原告的理解與讓步。原告主動將調解金額降到最低1000元。申某及時履行后,原告又將申某的1000元賠償金捐贈給了申某。
調解作為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是推進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內容和手段。法官一邊釋法明理,一邊溫情調解,既有力度又有溫度,最終化解了一起侵權糾紛,將“賠償款”變成“捐贈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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