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假期臨近,搶購車票、預定門票成為大家出行攻略的第一步。一些不法分子也瞄準這個時機,利用搶票軟件伺機行動。讓我們先來看看這些典型案例,防范于未然。
案例一
2025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2024年)》及2024年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典型案例。其中,有一起涉及“搶票軟件不正當競爭案”入選了最高法典型案例。
案例二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披露一起“黑客”、“黃牛”、旅游從業人員等參與其中的倒賣高校參觀票的黑色犯罪產業鏈。最終,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判處涉案人員有期徒刑6個月至4年6個月不等,并處罰金。
通過上述案例我們不難看出,不法分子就是利用一票難求的心理,通過非法外掛搶票軟件進行所謂的“秒殺”操作從而獲利。但這種行為已經觸碰了法律紅線法條依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相關司法解釋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或者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獲取支付結算、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網絡金融服務的身份認證信息十組以上的;
(二)獲取第(一)項以外的身份認證信息五百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二十臺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計算機信息系統,而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控制權加以利用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大家在出游前需提前做好準備,一定要從正規渠道購買車票以及景區門票,不要輕信所謂的“搶票軟件”,防止個人信息泄露被不法分子利用。(
【責任編輯: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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