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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法院公布2024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4月25日,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發布會。在發布會上,公布了日照法院2024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現狀,并公布了2024年日照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一、王某甲、王某乙侵犯著作權罪案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

【案情簡介】

被告人王某甲長期從事租賃場地放映盜版電影活動。2023年以來,被告人王某甲為謀取個人利益,在未經電影版權方授權的情況下,于2023年2月雇傭他人到青州市某國際影視娛樂有限公司使用錄像機錄制電影《熊出沒?伴我“熊芯”》,并從被告人王某乙經營的淘寶店鋪購買、復制電影《滿江紅》,后雇傭他人先后到濰坊、日照、濱州、濟寧、煙臺等地租賃場地放映上述盜版電影,非法經營數額共計400 956元。被告人王某甲的違法所得為389 951元,被告人王某乙的違法所得65 707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甲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他人視聽作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被告人王某乙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視聽作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上繳全部違法所得,自愿認罪認罰。生效裁判以被告人王某甲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二萬元;以被告人王某乙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扣押在案的二被告人違法所得,依法上繳國庫。

【典型意義】

本案系盜錄傳播院線電影及利用信息網絡傳播他人視聽作品,侵犯著作權的典型案例。傳播盜版電影不僅損害創作者權益,更擾亂文化市場秩序,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知識產權審判職責,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依法懲治打擊電影領域盜版違法犯罪行為,加強對院線電影版權保護,切實保護知識產權,維護文化創新活力,為文化市場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二、陳某、孟某某假冒注冊商標罪案

被告人:陳某、孟某某

【案情簡介】

2022年9月至2024年1月,被告人陳某未經注冊商標權利人許可,委托被告人孟某某加工制作假冒“五蓮原漿”“景陽春”注冊商標的白酒并對外銷售。被告人陳某聯系制作假冒“五蓮原漿”“景陽春”注冊商標的白酒外包裝及酒瓶,并聯系物流運輸至安徽省亳州市真情酒業有限公司附近的倉庫,由被告人孟某某負責接收。被告人孟某某通過安徽省亳州市真情酒業有限公司的燒酒池為被告人陳某生產、調制白酒,并通過安徽真情酒業生產線加工灌裝,制作成箱后,將上述假冒“五蓮原漿”“景陽春”注冊商標的白酒通過被告人陳某聯系的物流運輸至指定地點,由被告人陳某將上述假冒注冊商標的白酒銷售給超市或零售給客戶,銷售數額共計850 336元。2024年1月27日,偵查機關在被告人陳某處扣押假冒五蓮原漿注冊商標的白酒945箱,價值103 945元。綜上,被告人陳某和被告人孟某某非法經營假冒“五蓮原漿”及“景陽春”注冊商標的白酒價值共計954 281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孟某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生效裁判以被告人陳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以被告人孟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依法追繳二被告人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典型意義】

本案系銷售假冒酒水、侵犯注冊商標的典型案件,打擊假冒注冊商標行為能夠保障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劣質商品擾亂市場,促進公平競爭,同時增強企業對商標保護的信心,鼓勵品牌創新和長期發展。本案的審理不僅懲治犯罪,保護本地企業發展,更通過司法示范效應推動社會尊重創新、誠信經營。

三、“注冊會計師”系列課程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原告:北京某科技公司

被告:宋某某、辛某某

【案情簡介】

北京某科技公司系注冊會計師稅法基礎階段、注冊會計師稅法習題階段、注冊會計師稅法串講階段、稅務師稅法一基礎階段等“注冊會計師”系列課程的著作權人,被告宋某某名下的淘寶店鋪銷售侵害原告享有著作權的案涉“注冊會計師”系列課程,北京某科技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萬余元。本案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宋某某停止侵權,下架涉案淘寶店鋪的侵權物品、刪除線上或線下保留的全部侵權內容,賠償損失及合理開支15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關于教學課件網絡侵權的典型案例。此類案件在審理中明確了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侵權的認定標準,也警示網絡銷售者,未經授權復制、傳播、銷售課件均構成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案系調解結案,調解過程中亦考慮侵權方的獲利、課程獨創性、權利人損失等因素,雙方對于賠償數額達成一致,侵權人亦認識到網絡亦非法外之地,侵權也要承擔侵權責任。此類案件也警示消費者,課件等數字內容具有獨創性價值,要防止“低價購買盜版課件”的僥幸心理,形成尊重知識付費、保護創新成果的社會氛圍。

四、“斐樂”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原告:斐樂體育有限公司

被告:孟某

【案情簡介】

斐樂體育有限公司系“斐樂”“FILA”系列商標經授權后的商標權人。孟某生產加工大量假冒“FILA”品牌的侵權服裝后,開設淘寶店對外銷售牟利,涉案金額巨大,已構成犯罪,法院判處孟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70000元,追繳違法所得65000元,斐樂體育有限公司認為孟某系故意侵權且情節嚴重,應適用懲罰性賠償,請求法院判令孟某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孟某生產假冒“FILA”品牌的服裝在網店銷售牟利,公安機關和法院查明孟某違法所得 65000元。孟某實施盜版、假冒注冊商標行為,侵權獲利巨大構成犯罪,符合故意侵權和情節嚴重,孟某的侵權獲利可以作為懲罰性賠償基數,根據孟某的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情節嚴重程度等因素確定懲罰性賠償倍數為1倍,判決孟某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3萬元(65000元 65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對著名服裝品牌適用懲罰性賠償加大保護力度的典型案件。本案懲罰性賠償基數的確定主要系依據公安機關刑事偵查和法院在刑事案件審理中查明的相關證據。本案的裁判,充分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保護了我國著名服裝品牌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有力懲治了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對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激發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創新創造和市場主體的合法經營均具有重大意義。

五、“大風車”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原告:北京大風車教育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大風車公司)

被告:日照某幼兒園

【案情簡介】

北京大風車公司被許可使用“大風車DAFENGCHE”及風車圖案商標并以自己的名義維權,上述商標被核準在幼兒園等服務項目中使用。案外人牟某為加盟北京大風車公司的商標合法使用人,加盟期限至2023年。后牟某授權日照某幼兒園在園區顯著位置及自媒體賬號中使用相應商標標識。牟某的加盟期限屆滿后,日照某幼兒園仍使用上述商標標識。北京大風車公司訴請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和維權合理開支10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日照某幼兒園在其顯著位置單獨或組合使用風車圖案、“大風車”文字及“DAFENGCHE”拼音標識,并在自媒體賬號中使用上述標識或使用帶有相關標識的照片,客觀上起到識別服務來源的作用,構成商標性使用,易使相關公眾對該幼兒園的服務來源產生誤認,構成侵權。北京大風車公司主張被告的侵權時間為自2019年至2024年,但雙方因日照某幼兒園在加盟期限內使用案涉商標產生的爭議應屬加盟合同糾紛,且北京大風車公司已就此另行訴訟,故本案應自加盟到期時間確定侵權時間。綜合考慮案涉商標的知名度、日照某幼兒園侵權行為的性質、過錯程度、持續時間、經營規模、現已拆除或刪除部分標識的情況以及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判決日照某幼兒園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加盟合同到期后仍繼續使用原品牌商標的侵權案件。加盟是近年來較為常見的商業經營模式,創業者往往選擇加盟品牌門店的方式來降低創業門檻、減少經營風險。但許可加盟均有期限,一旦加盟期滿未能續簽,加盟人便不再具備加盟資格,應及時整改,拆除與加盟品牌有關的標識,包括招牌、裝潢、產品包裝、展示柜、宣傳冊、自媒體宣傳內容等。如繼續使用相應商標標識等特許經營資源,會使相關公眾產生雙方加盟關系依然存續的認知,導致侵權。本案的裁判明確了合理使用原許可方商標的范圍,有利于促進各市場主體之間的公平良性競爭。

六、“鳳陽”牌床墊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原告:山東鳳陽家居有限公司

被告:丁某甲

【案情簡介】

山東鳳陽家居有限公司自2018年6月28日起獲得“鳳陽”注冊商標的獨占使用權,并于2022年1月20日受讓取得該商標。丁某甲之兄丁某乙于2007年1月2日獲得“鳳陽”商標床墊的銷售授權,后其從別處購入假冒的“鳳陽牌”床墊進行售賣盈利,并于2018年對假貨的事實即已明知。后山東鳳陽家居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丁某甲之兄丁某乙雖自2007年1月2日起得到案外人山東鳳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標授權,但因山東鳳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2018年3月20日已將兩商標轉讓,丁某甲和丁某乙應當自知道兩商標轉讓或收到山東鳳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轉讓通知之日起,停止銷售鳳陽商標的商品。丁某甲辯稱涉案商標未連續使用,但根據山東鳳陽家居有限公司提交的2019年至2022年期間鳳陽商標的獲獎證明、認證證書、增值稅發票等證據,以及商標注冊信息中2019年2月的“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的結果為繼續有效通知發文的事實,能夠證明權利人在丁某甲侵權之前三年中實際使用過涉案商標。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丁某甲停止侵權并賠償山東鳳陽家居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和維權合理開支共40 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典型的侵害商標權案件,本案的審理為本轄區內同類案件提供了裁判樣本,一是明確了在商標權轉讓或商標持有人對他人作出商標權獨占使用許可后,原先商標授權是否持續有效的問題。若未超過授權合同中約定的授權期限,可以繼續使用,若已超過授權期限繼續使用則構成侵權。二是認定侵權人銷售侵權商品時是否明知構成假冒,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侵權人的市場經驗,是否應當具備足夠的辨別能力。二是其在進貨時有無對發貨人的資質盡到足夠的形式審查義務,若未盡到相應的義務,則具有較大的知假售假可能。三是應當考慮其是否對正品貨物有穩定的供貨渠道。若有穩定的正品供貨渠道而無故變更渠道購入假貨銷售,可以認定為存在知假售假的情形。

七、“玩具翻斗車(魔鬼魚)”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原告:許某某

被告:日照某電子商務公司

【案情簡介】

許某某系專利號為ZL201730291497.1,名稱為“玩具翻斗車(魔鬼魚)”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人。日照某電子商務公司在拼多多上“某玩具專營店”銷售涉案被訴侵權產品,許某某認為日照某電子商務公司侵犯其外觀設計專利權,要求停止侵害并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許某某是案涉專利權人,涉案專利處于有效狀態,依法應受保護。本案中,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屬同種產品。將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外觀專利進行比較,二者組成結構、頂蓋的形狀、結構、裝飾、前后車輪特點、車架特點均相同,形狀構成相同,被訴侵權產品的設計方案落入了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日照某電子商務公司未經許某某許可銷售侵權產品,侵害了許某某的涉案專利權,應當承擔停止銷售并賠償損失的民事法律責任,判決日照某電子商務公司賠償許某某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5 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關于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保護范圍及認定外觀設計專利相同或近似的典型案例。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于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人民法院認定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時,應當根據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的設計特征,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對于主要由技術功能決定的設計特征以及對整體視覺效果不產生影響的產品的材料、內部結構等特征,應當不予考慮。本案的裁判,對于外觀設計專利權與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近似的比對方法及是否構成侵權的認定具有一定借鑒意義。

八、“陶瓷氣體放電元件”技術轉讓合同糾紛案

原告:無錫某電子公司

被告:山東某電子公司

【案情簡介】

無錫某電子公司、山東某電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簽訂技術轉讓合同,約定無錫某電子公司向山東某電子公司轉讓“與陶瓷氣體放電元件技術轉讓項目合作相關的技術、市場、工藝、人員、設備”,轉讓價格為200萬元,同時約定了分階段付款的各個前提條件。后雙方未能達到預期經營目標,無錫某電子公司起訴要求山東某電子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并解除合同,山東某電子公司提起反訴,要求無錫某電子公司退還已支付合同款并解除合同。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現有證據,無錫某電子公司已完成了“關鍵技術及固定資產收購”等合同價格為130萬元的前期義務,而合同后期未能實際履行的原因是雙方不能協商一致進行合作。對合同已經互相履行的部分,雙方無權要求對方進行返還或賠償。由于雙方協商一致均同意解除合同,法院予以確認。

【典型意義】

本案反映了技術轉讓合同糾紛中的共性,作為技術轉讓方往往認為將技術文件交付給受轉讓方即已完成轉讓義務,而在轉讓過程中疏于指導,雙方對合同的后期實施未詳細協商,從而造成合同后期未能實際履行、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因而成訟。本案的裁判,有助于引導市場主體增強契約精神,引導轉讓方加強指導以保障技術順利轉移、降低法律風險、提升商業回報,推動技術落地,促進技術流動和長期合作,實現知識產權保護與商業利益的多贏。

九、“虛假POI電話”技術服務合同糾紛案

原告:沈丘縣鴻鵬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鵬公司)

被告:山東某科技公司

【案情簡介】

鴻鵬公司、山東某科技公司于2024年6月17日簽訂《服務外包合作框架協議》和《虛假POI電話核實項目訂單》,約定由山東某科技公司向鴻鵬公司提供技術培訓、產品信息、日常經營管理、運營指導等技術服務,服務費5萬元。后鴻鵬公司要求解除合同,2024年6月28日,山東某科技公司表示同意解除合同。雙方對于解除合同的原因發生分歧,故產生本案訴訟,鴻鵬公司要求退還服務費并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解除合同的直接原因系鴻鵬公司未能成功承接POI業務,產生該問題的直接原因,一是鴻鵬公司人員考核通過率未達到98%,二是抖音官方滿員停止人員進入。本案中,雙方簽訂的《服務外包合作框架協議》是總框架合同,《虛假POI電話核實項目訂單》是總合同框架下的子項目合同。故本案雙方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一是雙方在簽訂《服務外包合作框架協議》時,未約定雙方若未能成功合作第一個子項目,總合同應如何履行,二是未約定發生前述兩個直接原因的情形時應當如何履行合同,兩個合同的約定條款均存在瑕疵,雙方均存在締約過程中的過失責任。根據實際案情,法院判決山東某科技公司退還鴻鵬公司項目合作和技術服務費40000元。

【典型意義】

技術服務合同是技術交易的重要法律文件,其條款設計的嚴謹性直接影響合同履行、風險分擔和爭議解決。司法實踐中,常因當事人對人員調配、業務種類、驗收辦法等服務細則約定不清楚產生糾紛,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根據市場交易習慣、合同約定情況,以及后期有無補充約定合理分配責任。本案的裁判,既警示市場主體重視合同條款設計,倒逼企業量化合同條款,又有助于規范技術行業發展,打造良好的技術交易生態。

十、“熊仔”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原告:熊仔動漫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熊仔公司)

被告:日照某食品公司、沂水某電子商務中心、沂水某電子商務公司

【案情簡介】

熊仔公司系第934436號注冊商標“”和第4145372號注冊商標“”的合法注冊權利人。日照某食品公司制造,沂水某電子商務中心、沂水某電子商務公司銷售的“小熊仔”餅干,包裝正面以特大字號突出顯示“小熊仔”,背面包裝帶有“兔吧”注冊商標,其內包裝的餅干上均印有小熊卡通圖案。熊仔公司認為各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其商標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熊仔公司的商標主要為“熊仔”兩個漢字,而涉案商品為“小熊仔”餅干,字數不同,背面包裝帶有“兔吧”注冊商標,結合其內包裝的餅干上均印有小熊卡通圖案的情形,能夠認定包裝上的“小熊仔”三個漢字屬于描述餅干圖案的商品名稱,并非商標性使用。但涉案商品餅干圖案的獨特性較低,且涉案商品包裝正面以特大字號突出顯示“小熊仔”三個字,“兔吧”商標字號較小且位于包裝背面,屬于與熊仔公司的商標和商品名稱同時構成近似的情形。由于熊仔公司已許可他人生產熊仔餅,涉案商品生產者在設計包裝時,未對在先使用的商標予以合理避讓,在一定程度上容易誤導公眾、造成混淆,使相關公眾以為涉案商品與熊仔公司存在商業聯合、許可使用等特定聯系,已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的責任。

【典型意義】

在本案中,日照某食品公司的行為雖不構成侵犯熊仔公司商標權,但其在設計商品包裝之前,未先查詢其包裝上的文字、圖案是否已經被他人注冊為同類商標,也未在商品包裝上加以明顯區別以避免混淆,其沒有盡到法律規定的審查義務,已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警示商品生產者和從業者,應當對同一行業內的其他品牌商品提高注意度,在設計、定作、使用商品外包裝時,查詢擬使用的包裝文字是否是他人具有商標權或著作權的在先權利,避免造成知識產權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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