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干了十多年保安,單位卻有12年沒交社保;離職后,好不容易打贏官司獲得單位補繳,可單位卻要他承擔其個人部分的滯納金,對此,西安男子陳某龍氣不打一處來。
家住西安市長安區的陳某龍今年41歲,離職前,曾是西安高科保安服務公司的一名保安。據他介紹,2008年4月1日他進入該公司從事保安工作,先后從保安員、班長做起,一直干到了副中隊長。在此期間,得知公司未給他交社保,便不斷溝通,到2020年,公司開始為他繳納社保,但前面多年所欠的社保卻沒有補。
“后來我被公司派到一家大型企業里負責保安管理工作,到2022年外派任務結束,公司就沒再給我安排新的工作了”,陳某龍介紹,由于崗位沒了著落,他在2023年向西安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了申請,以公司未為其提供社會保險費解除勞動合同等事由,要求公司為其補繳2008年4月至2019年12月的社會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及失業保險)以及進行相關經濟補償等。
2023年9月,仲裁委裁決由公司為他補繳社保。經社保局核算,除公司補繳部分外,個人補繳則承擔61319.32元,其中,個人滯納金26923.96元 ,“我認為這個不合理,明明是公司沒有給我交社保,為啥要我承擔這部分錢?”
他找公司協商,但得到的說法是滯納金的支付金額和比例均由社保局核算,如他不交他的個人滯納金,則公司無法為其補繳社保。無奈之下,他只得將其交了。
4月24日下午,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來到該公司(現名西安高科智慧安保服務有限公司),但辦公室李主任稱,負責此事的人不在,而她剛來該單位還不太清楚,表示了解情況后再做處理。而在西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員表示,補繳社保的滯納金分單位和個人兩部分,其個人滯納金如何交應由本人與單位進行協商,社保中心不具備讓補繳單位承擔這部分滯納金的執法權。
記者查詢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及《實施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同時,法律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對此,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將繼續關注。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佘暉
來源:華商網-華商報
編輯: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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