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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起,最高人民法院預付式消費司法解釋正式實施。司法解釋規定,收款不退、丟卡不補、限制轉卡等“霸王條款”應依法認定無效。
法院曾審結一起相關案件:家住北京的李女士,聽到美發店有“充5萬贈1萬”的活動后,便在店員的熱情推銷下辦了卡。去年8月,美發店突然換了東家,李女士卡里尚未消費的9000多元,新老板表示,如果想要繼續使用以前的卡,需根據余額1:1充值,比如卡余額有1萬元,還要再掏1萬元去充值才能用以前的卡。原來的經營公司也拒絕退還。李女士將美發店之前經營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及兩名股東起訴至法院。
法官注意到,這家公司轉讓之前沒有給消費者任何通知,還變更了注冊資本金、股權等重要信息。法官解釋,“減資-轉讓-注銷”,這是一些經營者逃避債務的套路。原法定代表人實施這一套流程,發生的時間非常短,且在此期間沒有對消費者債權人做出任何形式的通知,構成惡意的閉店和跑路行為。被告方應當對此承擔責任。
最終,按照相應折扣折算。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三人共同退還李女士8400多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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