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駐馬店,一花卉市場的崔先生反映,自己最近遇到一件事情,讓人匪夷所思!
因為賣了2盆花,掙了40塊錢,如今被索賠5萬?法院傳票已經到了手中。
崔先生回憶,2024年4月,店里來了兩位客人,買了兩盆茶花,每盆100元,而正是這兩盆花,被告知侵犯了別人的“植物新品種權”。
“我賣花這么多年,這花是不是被注冊過專利,我不懂。但是從外形上看和平常賣的沒什么區別。我不是種植的,也是從別的經銷商處進貨買的。批發的時候也不會有人說這花有專利?” 崔先生覺得自己有些委屈。
隨后,小莉聯系崔先生上游的經銷商,他回應:全國各地都在買東西,干這么多年,我也從來沒聽說過。就是正常的去買賣。這些貨也是從廣東進的。
采訪中,突然又一位商戶告訴小莉,她也在上個月剛剛收到一張傳票,也是類似的內容,“四季茶花侵權,要5萬元!” 商戶說,感覺很莫名其妙,是不是應該找源頭?
隨后,小莉聯系到原告公司,廣州棕科園藝開發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回應:商戶售賣的茶花品種是夏日七心,沒有授權過這些商戶們售賣,并不是針對個別人,而是整個市場。事情可以和解商戶也可以去應訴。
律師認為:事件中,經銷商是商戶們的貨物來源方,商戶作為銷售,本身二者都具備盈利性質,需要提供貨物的合法來源證明。比如,查驗供貨商的資質授權文件等。如果能證明,自身盡到了合理注意的義務,可以免除賠償責任。
小編搜索發現,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23年4月曾發布《植物也有“指紋”!法院靠它判擅種者賠償130多萬》其中提到:
到底商戶崔先生,或經銷商有沒有責任,又有多大的責任?相信法律會給出公正的判決,您對此事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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