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證監會印發《推動公募基金高質量發展行動方案》(下稱《方案》),明確建立與基金業績表現掛鉤的浮動管理費收取機制,強化業績比較基準的約束作用。
具體來看,包括對新設立的主動管理權益類基金,將大力推行基于業績比較基準的浮動管理費收取模式;要求基金公司全面建立以基金投資收益為核心的考核體系,適當降低規模排名、收入利潤等經營性指標的考核權重;督促基金公司建立健全與基金投資收益相掛鉤的薪酬管理機制等。
業內人士認為,強化業績比較基準的約束作用,在此次公募基金改革中發揮著較為關鍵的作用,既關系到新的浮動管理費率產品的整體架構,也關系到基金公司、高管及基金經理的績效考核與薪酬激勵。
上述人士稱,通俗地說,業績比較基準相當于基金投資的“錨”和“尺”,是基金公司根據產品類型、投資策略等因素選擇的參考標準。其中“錨”的作用主要表現為明晰投資風格、約束投資行為,防止基金產品在投資運作過程中,大幅偏離產品名稱和定位;“尺”的作用主要表現為衡量基金是否跑贏市場,并據此對基金公司高管和基金經理進行考核。
推行基于業績比較基準的浮動收費模式
《方案》明確,對新設立的主動管理權益類基金,大力推行基于業績比較基準的浮動管理費收取模式,對符合一定持有期要求的投資者,根據其持有期間產品業績表現確定具體適用管理費率水平。如持有期間產品實際業績表現符合同期業績比較基準的,適用基準檔費率;明顯低于同期業績比較基準的,適用低檔費率;顯著超越同期業績比較基準的,適用升檔費率。
未來一年內,引導管理規模居前的行業頭部機構,發行此類基金數量不低于其主動管理權益類基金發行數量60%;試行一年后,及時開展評估,并予以優化完善,逐步全面推開。
同時,制定公募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監管指引,明確基金產品業績比較基準的設定、修改、披露、持續評估及糾偏機制,對基金公司選用業績比較基準的行為實施嚴格監管,切實發揮其確定產品定位、明晰投資策略、表征投資風格、衡量產品業績、約束投資行為的作用。
在穩步降低基金投資者成本方面,將出臺《公募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合理調降公募基金的認申購費和銷售服務費。引導行業機構適時下調大規模指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的管理費率與托管費率。推動降低基金登記結算、指數授權使用、信息披露、審計及法律服務等相關固定費用。
此外,修訂主動管理權益類基金信息披露模板,強化基金產品業績表現及管理費分檔收取的信息揭示,綜合展示產品中長期業績、業績比較基準對比、投資者盈虧情況、換手率、產品綜合費率水平、管理人實際收取管理費等信息,提升信息披露的可讀性、簡明度和針對性。
據了解,在具體實施方面,將盡快出臺公募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監管指引,同步建立公募基金業績比較基準庫,明確業績比較基準的設定、修改、披露、持續評估及糾偏機制。針對存量主動管理權益類基金,指導基金公司逐步有序地進行調整。
基金經理績效薪酬與業績掛鉤
《方案》還提出,改革基金公司績效考核機制。出臺基金公司績效考核管理規定,要求基金公司全面建立以基金投資收益為核心的考核體系,適當降低規模排名、收入利潤等經營性指標的考核權重。
基金投資收益指標,應當涵蓋基金產品業績和投資者盈虧情況,前者包括基金凈值增長率、業績比較基準對比等指標,后者包括基金利潤率、盈利投資者占比等指標。基金公司股東和董事會對公司高管的考核,基金投資收益指標權重不低于50%;對基金經理的考核,基金產品業績指標權重不低于80%。對基金投資收益全面實施長周期考核機制,其中三年以上中長期收益考核權重不低于80%。
同時,督促行業加大薪酬管理力度。完善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薪酬管理制度,督促基金公司建立健全與基金投資收益相掛鉤的薪酬管理機制。強化基金公司、高管與基金經理的強制跟投比例與鎖定期要求。嚴格落實基金公司高管和關鍵崗位人員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對于嚴重違法違規的責任人員薪酬依法予以追索扣回。對三年以上產品業績低于業績比較基準超過10個百分點的基金經理,要求其績效薪酬應當明顯下降;對三年以上產品業績顯著超過業績比較基準的基金經理,可以合理適度提高其績效薪酬。
此外,強化監管分類評價的引導作用,重塑行業評價評獎業態。包括將投資者盈虧及占比、業績比較基準對比、權益類基金占比、投研能力評價情況等納入基金公司評價指標體系。修訂《公募基金評價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自律規則,構建以五年以上長周期業績為核心的評價評獎體系,優化基金評價評獎指標,提高投資者盈虧、業績比較基準對比情況的指標權重,杜絕以短期業績排名為導向的不合理評價評獎活動等。
業內人士認為,強化業績比較基準對比結果的運用,在基金公司業績考核、監管分類評價、第三方評價評獎等考核評價機制中,都將更為關注和考察產品業績偏離基準的情況,使評價評獎結果體現“獎優罰劣”,督促基金公司和基金經理嚴守投資紀律,也為投資者帶來更好的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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