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張某請休育兒假,某公司批準了5天。當月,張某以家中2歲幼女生病無人照看為由,再次申請5天育兒假,公司不批。張某陪護女兒治療,未能到崗。公司以張某曠工3天即可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張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仲裁委認為,國家支持有條件的地方設立父母育兒假。江蘇進一步規定:“子女3周歲之前,夫妻雙方每年分別享受10天的育兒假。”本案中,張某的請假事由具有正當性,雖在請假流程上有所欠缺,但應當區別于無故曠工行為,某公司未舉證證明存在因訂單任務緊而不準假的情形,故仲裁裁決某公司支付張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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