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電梯廣告收益通常歸全體業主所有。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電梯作為小區的共有部分,利用電梯空間設置廣告屬于對業主共有資源的經營性利用,由此產生的收益應歸全體業主共有。這些收益通常可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改善小區公共設施或其他與業主利益相關的事項,具體使用方式需經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同意。
不過,若購房合同、物業服務合同等對電梯廣告收入歸屬有明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約定,則按照約定執行。例如約定廣告收入部分歸業主,部分歸物業用于物業服務提升等。
物業私自使用電梯廣告收益屬于違法行為嗎
物業私自使用電梯廣告收益屬于違法行為。
電梯屬于小區公共區域,利用電梯設置廣告的收益應歸全體業主共有。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如果物業未經業主同意,私自使用電梯廣告收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此外,一些地方條例也對此有明確規定,如《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對于挪用、侵占電梯廣告收益這種違法行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責令退還,處以挪用、侵占金額二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也規定,物業服務人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屋主管部門責令退還,并處挪用、侵占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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