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房地產市場調整、城鎮化步伐放緩,土地出讓收入下降,一些地方政府開始從“土地財政”轉向“礦產財政”,試圖以此緩解財政壓力。
然而,在這一過程中,一些地方以創建生態文明示范區、環保整治、資源整合、混合所有制改革(混改)等名義,通過設置環保門檻、強制參股等方式,要求民營礦業企業接受國有投資平臺(如城投公司)的參股、控股,如果不答應,就不給辦理礦業權證或延續手續。
在近期的采訪中,多位礦業企業負責人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在申請礦業權證延續時,被要求引入當地城投公司參股,甚至是讓其占有51%的控股權。有的企業礦業權證幾年前就到期了,也通過了相關部門的聯合審查,但礦業權證延續就是得不到批準。
“引入城投公司參股、控股的礦業企業,礦業權證很快就拿到了。而城投公司沒有參股、控股企業的礦業權審批多年無進展。這種事在地方上通常只做不說?!币晃坏V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對第一財經記者說。一位被城投公司控股的企業相關人士稱:“我們答應被控股,就是為了拿到礦業權許可證。企業已經沒法再拖下去了?!?/p>
第一財經記者通過天眼查查詢發現,某地礦產資源發展有限公司(城投公司)2018年成立,為國有全資企業。短短7年時間內,對外投資9家礦業企業、控制礦業企業7家,其中,股權占比為51%的有8家,1家股權占比高達55%。
據當地政府官網一份動態簡報介紹,成立該城設公司的目的,是為了“參與區域內礦產資源開發”“持續深化業務模塊整合”“按照業務歸口的原則,陸續新增其他礦產資源開發項目”。動態簡報介紹,相關業務通過“礦產生態銀行運營公司”操作。礦產生態銀行運營公司由市、縣兩級政府出資成立。通過收購、租賃、托管、股權合作等方式,將分散的自然資源產權集中到其名下?。
當地一位從經濟主管部門退下來的干部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其實說白了,就是通過這個城投公司,參股、控股當地礦業企業,把礦產資源攬在自己手上?!?/p>
記者調查了解,類似的現象在全國一些地方也存在。對此,業內人士、行業協會和礦業企業的負責人曾多次反映或公開表態。
有礦業企業負責人還反映,在一些地方,國有投資平臺(如城投公司)雖說是參股、控股,但實際上并不出資。所謂的給民營企業的補償或參股資金,是要在未來的利潤中拿出一部分支付。
新《礦產資源法》明確了礦業權管理的法律框架。圖為某地一家礦山企業。攝影/章軻
專家表示,這種模式扭曲了礦產資源市場的運行機制,值得警惕。短期看,地方政府雖然能快速增加財政收入,但長期可能導致民營礦業企業創新動力不足,使企業在投資和經營過程中缺乏安全感和穩定預期。
專家認為,這種做法違反了《反壟斷法》關于禁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規定,也與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有關“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國家依法保護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要求背道而馳。采礦權作為用益物權,其存續本應獨立于行政許可。采礦許可證到期并不自動剝奪礦業權人的物權。然而,一些地方政府仍以許可證續展為籌碼,迫使民企接受國資參股,實質上構成對《民法典》物權保護的挑戰。
同時,在綠色發展理念深入人心的當下,環保政策本應是規范礦業開發的標尺,但第一財經記者調查發現,一些地區的環保執法存在雙重標準:一方面對民營礦業企業設置嚴苛的環保門檻,另一方面卻對國有資本參與的企業“網開一面”。
專家表示,新《礦產資源法》雖然明確了礦業權管理的法律框架,但一些地方政府通過“靈活執行”政策,將環保要求與資本綁定,變相迫使民營企業讓渡控制權。
黨中央、國務院多次強調支持民營經濟發展壯大,明確要求各級政府要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進一步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讓民營經濟創新源泉充分涌流,讓民營企業創造活力充分迸發。
遏制以“環?!敝小芭c民爭利”之實的亂象,需回歸法治與市場本位,嚴格落實新《礦產資源法》關于競爭性出讓和物權保護的規定,建立礦業權出讓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防止地方政府設置歧視性條款。明確環保標準與資本準入的界限,杜絕“搭車審批”。建立礦業權交易公開平臺,確保審批流程透明化。鼓勵民企通過技術創新降低環保成本。同時,在財政體制改革方面,應加快建立多元化地方財源體系,減少地方對土地和礦產財政的過度依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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