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敲詐勒索罪”被羈押1004天的職業打假人黃林(化名),獲得無罪判決后,于近日拿到國家賠償決定書。黃林的案件,不僅是他個人的遭遇與抗爭,更是對整個社會法治與人權保護的一次深刻反思。
黃林本在廣東惠州務工,從新聞上看到職業打假人的相關報道,本著打假既能賺錢也不違法的想法,他開始自學法律知識,在2015年開始了全職線下打假之路。他常去東莞購物,關注到許多進口產品因缺乏中文標簽或來自日本核輻射地區,不符合相關規定。于是他去超市購買這類產品后,向當地食藥監局舉報,通過食藥監局調解機制,聯系商家協商賠償。其中他所舉報的一款曲奇產品,日文標簽顯示生產工廠為茨城縣小美玉市西鄉地1667。而根據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相關規定,禁止從茨城縣等12個受核輻射影響的都縣進口食品。對于市場上違規行為的揭露,不僅是對商家的挑戰,也是對從未放棄對正義的追求和對真相的渴望。他稱,2017年至2018年期間,在東莞轄區內舉報了超百家商家。2019年11月27日,黃林被羈押并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逮捕。他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羈押長達1004天。經過黃林幾年間不懈的努力和辯護,一審獲刑六年重審改判二年九個月,二審判決無罪。
今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規制“知假買假”時進行了明確。該司法解釋對懲罰性賠償請求的支持無疑是對打假索賠性質的重新考量。對于知假買假的案件,堅持客觀標準,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應當支持消費者懲罰性賠償請求。
通過法律問題解釋和正當的維權打假案例我們可以受到啟發,每一個人都是消費者,也可以成為消費者權益的守護者。我們是否曾被不知不覺的侵害消費權益?又是否真的會維護自己的消費權益?在并非惡意牟利的目的下,讓維權不再隱匿于膽怯,合理運用法律武器進行索賠亦是一種本領。
職業打假人雖然不能作為真正意義上的普通消費者代表,但在發揮市場凈化等方面還是起了不可忽視的作用。鮮活的打假維權案例,的確在潛移默化間促進了消費者維權意識的覺醒,也對我國產品質量等方面的立法、執法起到了彌足珍貴的作用。每一次都司法行為,都關系著尊嚴與權利的保障。正義遲到時,雖然不是完全的等同正義,但仍然堅守了正義的原則。它亦是對不斷完善法律體系,加強司法監督機制的鞭促,讓每個人在法律面前獲得平等的尊重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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