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政策原文(最新)
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入勞動時間。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流產根據情況享受15至42天產假。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和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或用人單位支付。哺乳未滿1周歲的女職工,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安排夜班勞動,每天應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2004年1月1日施行)。第三章工傷認定,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適用范圍是 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適用于所有國家機事業單社會團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無論用人單位的性質、規模大小,只要有用工行為,都必須遵守《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適用范圍是為了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事業單社會團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事業單社會團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女職工勞動保護關系到全國02億女職工的身心健康,做好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對于改善民生、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黨和國家高度重視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二條,該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包括國家機事業單社會團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女職工不僅在參與國家社會經濟建設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還承擔著人類繁衍下一代的社會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9號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布了第619號令,即《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該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事業單社會團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第一條 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事業單社會團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包含16條規定和一個附則。該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9號發布,自2012年4月18日起施行。該規定旨在減輕和解決女職工因生理特點在勞動過程中遭遇的特殊困難,并保護其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9號文件,《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已經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該規定旨在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
四川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2023
法律主觀: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礦山井下作業;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每小時負重6次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產假2023年新規定具體如下:女職工生育享受158天產假;難產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四川產假國家規定是享受158天產假,根據《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規規定外,延長女方生育假6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20天。生育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法律客觀:《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法律主觀:國家規定女職工懷孕后享有產檢假規,在規定的范圍內,孕婦去醫院進行產檢,算正常出勤對待。懷孕6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確認,申請生育指標,以及生產培訓等。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特別規定包括:女職工依法享有休產假的權利;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約;以及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輕孕期內女職工的勞動量或者為其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等。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本規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事業單社會團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國務院于2012年4月18日頒布并實施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旨在減輕和預防由于女性生理特性而導致在工作中的特殊困境,從而保障婦女權益及健康。《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共有十八條。該規定為了明確女職工的勞動權益保障,改善其工作環境與條件,防止職場性別歧視而制定。以下為詳細內容解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內容主要圍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總則與目的:明確規定的制定背景、目的及適用范圍,強調對女職工特殊保護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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