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法律依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使用煙草專賣許可證,煙草專賣局辦理、管理煙草專賣許可證,適用本細則。第三條本細則所稱的煙草專賣許可證,包括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和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申請與審批細則規定了申請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基本條件和所需材料,包括經營者的資質、經營場所的合法性等。審批過程需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保許可證的發放合理合法。許可證使用獲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經營者,需按照許可的范圍和規定從事煙草經營活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煙草專賣許可證申使用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7號),制定本細則。在我國,任何單位和個人,沒有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就不能進行煙草經營和銷售。煙草專賣許可證包括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三類。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法律依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煙草專賣局是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受理、審查、審批和管理機關。《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寬進嚴管”為總要求,進一步適應簡政放權和行政管理需要,放寬準入條簡化申請材料、優化審批流程、縮短審批時限、加強后續監管、優化行政服務,確保規定兼具合法性、科學性、實用性。有與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符合當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條件。《煙草銷售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是由國家煙草專賣局頒布的。國家煙草專賣局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負責對煙草生產和銷售進行管理。該局自1992年成立以來,一直致力于保障公眾健康,防止未成年人吸煙等方面的工作。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主要目標是確保煙草許可證的申使用和管理過程規范、透明。該細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等法律法規制定,適用于所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申請、持有煙草專賣許可證時。
煙草零售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煙草零售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則進一步明確了該管理辦法的具體細則,涉及到煙草銷售許可證的申請條審批流程、收費標準等各個方面。根據《實施細則》,煙草銷售許可證的申請人必須是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煙草銷售單位或個體經營戶,且申請人不得有因煙草銷售而被吊銷過許可證的情形。法律依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六條本辦法所稱的煙草專賣許可證,包括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三類。第七條煙草專賣局依法審批發放和管理煙草專賣許可證。煙草證到期前10天不可以辦理延期。根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顯示,辦理延續申請的時間最晚不得超過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到期前30天。所以煙草證到期前10天不可以辦理延期。煙草證過期了能延期,提前一個月去續。根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具體政策)第43條第7項規定,非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卷煙20萬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不予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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