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法律主觀:善意取得應當具備下列成立條件:標的物須為動產或者不動產;讓與人對處分的動產或不動產無處分權;受讓人受讓財產時須為善意;受讓人須支付合理的價格;轉讓的動產或不動產已經交付或者登記。法律主觀: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又稱為即時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人轉讓標的物給第三人時,如第三人取得該物時出于善意,則該善意第三人一般可以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原所有權人不得請求善意第三人返還原物。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第三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概念: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或即時時效,指動產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轉動產所有權或為第三人設定其他物權,即使動產占有人無處分動產的權利,善意受讓人仍可取得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制度。善意取得制度須滿足以下幾個構成要件:標的物必須是動產;交易必須是有償(贈與,繼承均為無償);須有所有權人脫離所有物的意思,即無權處分人須獲得他人財產并處分之,在此前提下才有可能發生善意取得;受讓人須為善意,具體表現為交易中以合理的價款購得該標的物。
我國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什么?
法律分析:所謂善意取得,是指動產占有人或者不動產的名義登記人將動產或者不動產不法轉讓給受讓人后,如果受讓人取得該財產時出于善意,即可依法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法律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適應商品交換的需要而產生的一項法律制度。在廣泛的商品交換中,從事交換的當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對方是否有權處分財產,也很難對市場出售的商品逐一調查。我國的善意取得制度是指無權處分人將其財產有償轉讓給第三人,如果受讓人取得該財產時出于善意,則受讓人將依法即時取得對該物產的所有權的一種法律制度。只有不動產和動產中的委托占有物才能夠構成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動產的占有人或者是不動產的名義登記人將該動產或者不動產未按規定轉讓給受讓人,如果受讓人取得該財產時出于善意,即可依法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的法律制度。我國民法典中規定以合理的價格轉讓就充分說明了這種行為的性質必須的有償的,受贈、繼承等無償方式取得的物不能發生善意取得的效力。民法善意取得有什么意義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民法中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
我國的善意取得制度構成要件有哪些?
我國的善意取得制度中構成要件有,轉讓人須為無處分權受讓人須通過交易從轉讓人處取得財對于受讓人在受讓財產時須為善意占有;只要是屬于善意取得,那么原動產所有人不能要求受讓人返還。我國的善意取得制度構成要件主要概括為五點,一是受讓人必須通過交易取得財產,非交易取得需取得所有權;二是轉讓人必須為無處分權人;三是轉讓處分的物必須為動產;四是受讓人在受讓財產時必須是善意的,受讓人在接受財產時不知情的;五是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必須是合法脫離所有人占有的。法律分析:受讓人須通過交易從轉讓人處取得財產,非交易行為需可取得所有權,但非適用善意取得制度;轉讓人須為無處分權人;轉讓處分的標的物須為動產;受讓人在受讓財產時須為善意占有。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其主體僅限于第三人,其他非法占有人不適用這一制度;第三人取得財產須基于善意,即其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出讓人無權處分該財產;第三人對受讓動產已取得占有、對受讓不動產已經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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