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旨在加強藥品監督管理,規范藥品流通秩序,保證藥品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藥品購銷及監督管理的單位或個人,需遵守本辦法。第一條為加強藥品監督管理,規范藥品流通秩序,保證藥品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藥品監督管理,規范藥品流通秩序,保證藥品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所有從事藥品購銷的單位和個人。《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由五章四十七條組成,自2007年5月1日起開始實施。其主要內容如下:第一章為總則,明確了該辦法的制定目的、適用范圍及相關責任主體。第二章著重于藥品生經營企業的購銷行為監督,規定了企業應如何管理銷售人員、不得違規儲存或銷售藥品、以及銷售處方藥的規定等。
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2020
《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藥品生批發、零售等各環節應當依法取得許可證,同時加大E平臺的監管力度。違反該辦法將受到吊銷許可證、罰款等處罰。《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對藥品生批發、零售等各環節的監管和管理作出了規定。 北京金瑞博企業咨詢服務有限公司由張磊和合伙人共同創立,專注于為全球制藥公司提供法規事務(藥品注冊)、GMP合規、質量管理數字市場準入以及相關工作。我們立志成為國內知名、國際有影響力的專家型咨詢公司,為客戶合規帶來改變,對行業合規產生影響。為加強藥品監督管理,規范藥品流通秩序,保證藥品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藥品購銷及監督管理的單位或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
藥品生經營醫療機構應當對其生經營、使用的藥品質量負責。藥品生經營企業在確保藥品質量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適應現代藥品流通發展方向,進行改革和創新。第四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鼓勵個人和組織對藥品流通實施社會監督。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個人和組織都有權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和控告。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是為加強藥品監督管理,規范藥品流通秩序,保證藥品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爛鍵掘、《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制饑核定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藥品購銷及監督管理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該辦法。《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對藥品生批發、零售等各環節的監管和管理作出了規定。其中,藥品生產企業需要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藥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進行生產活動;藥品批發、零售企業需要在縣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經營相關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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