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章程(關于政協章程的基本詳情介紹)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是參加人民政協的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共同的行為準則,是各級政協設立組織、開展工作的基本依據。現行政協章程是1982年12月全國政協五屆五次會議通過的,并于1994年、2000年、2004年、2018年作過四次修訂。包括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人民團少數民族、各界愛國者,以及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和海外僑胞。這一愛國統一戰線的形成,得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確認,規定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政協會議章程的規定,政協委員享有發表個人意見、參與討論國家大政方針和各地方重大事務的權利;還享有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還享有檢舉權、揭發權、參與組織調查活動的權利。人大的叫做議案,是有法律效力的,而政協的叫做提案,沒有法律約束力。政協章程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簡稱人民政協)是中國人民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人民政協既不屬于國家機構體系內的國家機關,也不同于一般的社會團體,而是中國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組織形式。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總 綱
第一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按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進行工作。第二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組織參加本會的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參政議政。法律依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總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中國人民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制度安排。團結和民主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兩大主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作為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和多黨合作的重要平臺,始終以團結和民主為主題,自一九四九年第一屆全體會議以來,不斷發揮著重要作用。從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到參與國家決策、社會穩定和對外交往,再到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政協都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總綱指出: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
政協的職能
法律分析:全國政協,全稱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中國政治體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職能包括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和參政議政。政治協商:這一職能涉及對國家和地方的重要政策、決策進行討論和協商,確保決策的民主性和科學性。這不僅限于決策前,也包括決策執行過程中的關鍵問題。法律分析:人民政協的主要職能是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這三項主要職能是各黨派團各族各界人士在中國政治體制中參與國是、發揮作用的重要內容和基本形式,體現了人民政協的性質和特點,是人民政協區別于其他政治組織的重要標志。法律分析: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法律依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第三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法律分析:政協的主要職能是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和參政議政。法律依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第四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應制定年度協商計劃。專題議政性常務委員會會議議題、專題協商會議題及其他協商形式的重要議題,應列入年度協商計劃,做到協商議題和協商形式相匹配。
感謝您花時間閱讀。如果您覺得這篇文章對您有幫助,請分享給您的朋友們。
鄭重聲明:本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文章僅為傳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標記有誤,請第一時間聯系我們修改或刪除,多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