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下稱《民營經濟促進法》),5月20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專門圍繞民營經濟發展的基礎性法律,在法律層面系統確立了民營經濟的地位與權利,為民營經濟的健康、持續、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明確的制度保障。
《民營經濟促進法》的亮點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堅持致力于為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環境和提供更多機會的方針政策,其中之一就是要制定《民營經濟促進法》。
民營經濟是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促進創新、吸納就業、擴大投資、經濟增長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長期以來,民營經濟發展面臨一些制度性障礙,在復雜多變的外部環境和內部結構性轉型壓力下,亟須通過立法手段,為民營經濟提供穩定的法律預期和制度保障。《民營經濟促進法》出臺,是對“兩個毫不動搖”的法律化表達,以國家立法的形式明確了民營經濟的法律地位,將“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和民營經濟人士健康成長”“促進民營經濟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是國家長期堅持的重大方針政策”等理念載入法律文本,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國家保障,是從政策支持邁向法制保障的關鍵一步。
在國內外經濟社會發展遭受時代重大挑戰之際,進一步凝聚共識,團結一致,以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十分重要且必要。
《民營經濟促進法》從公平競爭、投資融資、科技創新、規范經營、服務保障、權益保護等多個維度,構建了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法治體系,體現出鮮明的法治方向和制度創新。
第一,保障公平競爭打破隱性壁壘。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核心原則。長期以來,民營企業在市場準入、公共資源配置等方面面臨諸多隱性壁壘,《民營經濟促進法》通過設立專章,明確國家實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民營經濟組織可以依法平等進入,享有與其他市場主體同等的權利和機會,這一制度安排,有助于消除地方保護主義和行業壟斷,促進商品和要素在全國范圍內的自由流動,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民營經濟促進法》要求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落實公平競爭的審查制度,出臺政策措施必須經過公平競爭審查,并定期評估、清理廢除含有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內容的政策措施。在公共資源交易方面,規定了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活動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對待包括民營經濟組織在內的各類經濟組織。
第二,優化投資融資環境增強發展動能。融資難、融資貴一直是民營企業發展的難點,《民營經濟促進法》針對這一問題,提出多項措施優化投資融資環境,并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參與國家重大戰略和重大工程,鼓勵其在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等領域投資和創業。融資方面,支持金融機構開發適合民營經濟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向民營經濟組織提供應收賬款、倉單、股權、知識產權等權利質押貸款,推動構建民營經濟組織融資風險市場化分擔機制,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擔保機構有序擴大業務合作,共同服務民營經濟組織。這些措施體現了問題導向和精準施策,標志著國家對民營企業“輸血”與“造血”機制的雙向發力,力圖從根本上緩解長期制約民營經濟發展的資金瓶頸問題,為民營經濟打造持續健康發展的金融支撐體系。
第三,推動科技創新,鼓勵民營經濟組織在發展新質生產力中積極發揮作用。科技創新是培育和發展新質生產力的關鍵驅動因素,而民營企業作為創新活動最活躍的市場主體之一,具有反應迅速、貼近市場等天然優勢。《民營經濟促進法》充分認識到這一點,通過多項制度安排推動民營企業加快科技創新步伐,強化其在國家創新體系中的重要作用。明確提出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加大研發投入,加強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推動形成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這一制度設計有利于提高民營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助力國家在關鍵領域實現科技自立自強。
《民營經濟促進法》還強調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機制,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與民營經濟組織加強合作,推動科技成果在民營企業中率先應用,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打通科研與產業之間的堵點,使民營企業不僅成為科技創新的應用場景和需求主體,更在機制創新中實現資源要素的高效配置,為新質生產力的培育提供強有力的載體支撐。同時,明確表明支持民營經濟組織依法參與數字化共性技術研發和數據要素市場建設,依法合理使用數據,對開放的公共數據資源依法進行開發利用。
第四,強化服務保障,加強權益保護,營造安心發展環境。民營經濟的健康發展,離不開政策支持與制度激勵,更需要穩定、透明、可預期的制度環境。《民營經濟促進法》回應民營企業長期面臨的“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等現實問題,從服務保障和權益保護等方面入手,系統構建起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制度型服務體系和法律型保障機制。
首先,提升政府服務效能,構建親清政商關系。《民營經濟促進法》專設章節對政府服務進行規范,強調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依法履行職責,要求推動政務服務標準化、便利化,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審批和干預,保障民營企業依法依規自主經營、正常發展。這些規定進一步厘清政府與市場的邊界,改善服務方式和治理方式,營造公開透明、尊重市場規律的營商環境,構建親清政商關系。
其次,強化民營企業合法權益保護,提升企業信心,針對一些地方政策朝令夕改、涉企執法不規范、對民營企業選擇性執法等問題,明確要求依法保護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經營自主權等其他合法權益,防止非法干預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同時,完善企業維權救濟機制,要求有關部門及時處理企業投訴,健全政企溝通機制,保障民營企業的申訴、救濟等權利,對侵犯民營企業產權、破壞契約精神等行為,明確追責機制,有助于樹立法治權威,穩定企業預期,增強民營企業家長期投資經營的安全感。
協同推進落地是關鍵
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民營經濟促進法》作為我國首部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專門法律,制度設計上體系完備、針對性強,具有鮮明的實踐導向。能否真正落地見效,取決于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的協同配合,以及配套措施及時跟進完善。為保障該法順利實施,須從多個層面協同推進,實現法律制度從書面到實踐的有效轉化。
第一,壓實屬地責任推動地方政府全面貫徹實施。民營經濟活躍在基層,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往往取決于地方政府的執行力度。《民營經濟促進法》明確要求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協調機制,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協調解決民營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這一立法安排體現了屬地管理原則,也課以地方政府明確的法定義務,地方政府應盡快建立健全推進工作協調機制,制定實施細則,形成“一把手”親自抓、相關部門協調辦、上下聯動促落實的責任體系。同時,還可以將落實情況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設立專門的考核指標,切實打通制度落地的堵點和難點。
第二,健全可執行、可監督的制度安排,特別是程序機制。《民營經濟促進法》在多個條款中提出了促進融資、減稅降費、保護產權、服務保障等方向性要求,但如何具體操作,有賴于國務院及相關部門出臺相應配套制度。為此,應加快出臺法律配套規章、行業指引和實施方案,如適用于中小民營企業的金融創新產品規范、涉及政務服務平臺的數據共享和信息披露標準等。
第三,強化監督問責機制提升法治執行效能。《民營經濟促進法》明確了對行政機關違法限制民營經濟發展的行為要依法追責,但要防止“雷聲大雨點小”,為此還需完善投訴舉報、行政復議、司法救濟等多元化監督渠道。可以設立民營企業權利保護熱線和數字平臺,建立跨部門響應機制,及時處理企業反映的問題,鼓勵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主體對法律實施情況開展監督,推動建立法律實施情況的年度評估制度,形成由行政監督、司法監督、社會監督共同組成的多元治理格局。
《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實施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中央與地方、政府與市場、法律與政策之間形成合力,才能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實現“寫進立法”到“落到實處”的轉化,使這部法律真正成為護航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制度保障,為全面激發民營經濟發展活力提供堅實法治支撐。
(陳兵系南開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學院副院長,數字經濟交叉科學中心研究員;郭光坤系南開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研究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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