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加班是需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單位不得強制,而且必須基于生產經營的需要,在法定的時間內加班,并按照勞動法律規定支付對價;“變相強迫加班”一般不會與勞動者平等協商,而是采取績效考核、晉升威脅、增大工作量等方式迫使員工被動接受加班,但又不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合理的加班費。簡單來說“合理加班”與“變相強迫加班”的核心區別在于程序合法性、對價公平性和行為自愿性。
貴州日報天眼新聞記者
汪林靜 汪強 潘先萬
編輯 郭睆秋
二審 劉娟
三審 劉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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