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員工截留客戶詢價信息、私自與客戶聯系,屬于侵犯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保護與制止公司員工截流客戶信息不屬于同一領域,原告不能證明客戶信息構成商業秘密時訴稱被告聯系客戶,不構成侵權
閱讀提示:據我們初步統計,較之技術秘密糾紛案件,經營秘密糾紛類案件中原告的敗訴率非常高。分析原告敗訴原因,我們發現絕大多數原告及代理律師不知道如何確定經營信息的秘點,多數因秘點確定錯誤導致敗訴。在經營秘密糾紛案件中,原告是否能準確確定秘點內容可以說直接關系著案件成敗。正因如此,我們認為十分有必要對經營秘密案件中秘點確定的技術問題進行專題研究。本期,李營營律師團隊根據多年來辦理商業秘密案件的經驗,結合北京地區法院審結的一則典型案例,與大家分享在涉經營信息的商業秘密案件中,如何正確確定秘點內容,在這個過程中有哪些坑需要小心。
裁判要旨:商業秘密保護與制止公司員工截流客戶信息不屬于同一領域,原告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被告與七客戶聯系時使用了公司深度客戶信息的情況下,僅根據被告與原告客戶的聯系事實,并不足以認定構成侵犯商業秘密。
案情簡介:
1.原告實榮工業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10日,經營業務為銷售機械設備及配件;貨物或技術進出口、工業自動化設備的技術開發等。原告實榮筒倉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27日,經營范圍包括筒倉工程、貨物進出口等。原告實榮工業公司、實榮筒倉公司共用阿里巴巴國際站詢盤系統和“富通天下CRM”系統。
2.被告萬燦、李振、邢磊分別于2017年、2018年入職原告實榮工業公司,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約定競業限制業務和保密責任。此后,三被告在實榮筒倉公司繳納社保,原告實榮筒倉公司的管理手冊中包括保密規定。萬燦崗位為海外銷售工程師,李振崗位為工藝工程師,邢磊崗位為結構工程師。
3.諾德裝備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2日,經營范圍與兩原告有重合。原告的離職員工萬燦、李振、邢磊尚未與諾德裝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以諾德裝備公司名義開展業務。原告認為萬燦等四人侵犯包括韓國POS、韓國KSC、韓國SUS和巴新項目客戶及萬燦下載至U盤中的另外24家客戶的經營秘密。
4.兩原告向鄭州中院起訴,主張其客戶名單屬于經營秘密,要求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及合理開支742萬元。
5.鄭州中院一審認為,兩原告主張的客戶主張的客戶名單不為公眾知悉,具有一定的價值,且采取合理保密措施,構成經營秘密。其中,巴新項目客戶僅向原告詢盤一次,無其他投入,不掌握該客戶深度信息,不屬于商業秘密。但是,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使用了原告的27家客戶信息,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原告上訴至河南高院。
6.2022年12月29日,河南高院二審認為,雖然原告主張的其他客戶信息構成商業秘密,被告也承認其與波蘭客戶進行過聯系,但是并不足以認定構成侵犯商業秘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爭議焦點:
萬燦等四人否侵犯了實榮筒倉公司、實榮工業公司的商業秘密?
法院裁判觀點:
一、對于巴新項目客戶信息的性質,應認定不屬于商業秘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創意、管理、銷售、財務、計劃、樣本、招投標材料、客戶信息、數據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所稱的經營信息。前款所稱的客戶信息,包括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以及交易習慣、意向、內容等信息。”
根據該規定,客戶名單所體現的經營信息,除了通常的客戶名稱、聯系方式外,往往還包括特定的交易習慣、意向、內容等等。這是因為企業名稱一般都屬于合法登記注冊并公示的信息,相關公眾可以容易獲得;而特定的交易習慣、意向等信息,往往是權利人經過自身努力,投入人力、財力開拓市場,爭取客戶而取得的商業信息。這些特定的經營信息,是不為同行經營者所知悉。同行業的經營者要想合法獲得這些商業信息,同樣要付出同等的努力和代價。正因為如此,權利人掌握了這些商業信息,使其占據了市場先機,具有了競爭優勢,并為后續的交易節約了成本。因此,特定的交易習慣、意向、內容等信息對于判斷客戶名單是否構成商業秘密具有重要作用。
具體到本案,實榮筒倉公司、實榮工業公司稱案涉巴新項目客戶信息屬于商業秘密,但根據本案現有證據,實榮筒倉公司、實榮工業公司所稱的案涉巴新項目客戶信息僅系客戶所發出的詢盤信息,實榮筒倉公司、實榮工業公司雖系該信息的接收方,但并未參與該信息的形成過程,且詢盤信息也并反映客戶特定的交易習慣等。一審法院據此認定該信息并非商業秘密并無不當。
從商業實踐出發,詢盤信息的第一位接收者相比后續接收者,的確有可能會因為信息接收、反饋在先而形成一定的優勢地位,該優勢地位因工作人員有意無意的失誤而喪失,也的確可能會給公司帶來相應損失,但此種情形并非認定該信息屬于商業秘密的法定要件。從實榮筒倉公司、實榮工業公司上訴狀以及一審該部分的陳述看,其主要系指稱萬燦作為其銷售人員,對詢盤故意不回復并將客戶截流至諾德裝備公司,該行為不符合個人品德的高尚標準,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等相關規定也不符,但因本案系商業秘密糾紛案件,上述行為本院不予評價,各方可另案解決。且如前所訴,上述行為并非認定商業XX的法定要件,實榮筒倉公司、實榮工業公司據此主張巴新項目客戶信息屬于深度客戶信息理據不足。
二、兩原告并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萬燦等四人與波蘭客戶聯系時使用了公司深度客戶信息的情況下,僅根據實榮筒倉公司、實榮工業公司所稱的聯系事實,并不足以認定構成侵犯商業秘密。
對于相關事實認定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具體到本案中,實榮筒倉公司、實榮工業公司作為本案訴訟的發起人,應該對其擁有的商業秘密符合法定條件、對方當事人的信息與其商業秘密相同或者實質相同以及對方當事人采取不正當手段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因實榮筒倉公司、實榮工業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萬燦等四人存在使用案涉商業秘密信息的事實,一審據此認定依據本案現有證據尚不能證明萬燦等四人使用了案涉商業秘密亦無不當。
實榮筒倉公司、實榮工業公司稱萬燦等四人與波蘭客戶進行過聯系。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客戶享有選擇交易相對方的自由,任何客戶都不是一個企業所獨有的,保護客戶名單不等于企業可以壟斷客戶資源,且商業秘密保護與制止公司員工截流客戶信息也不屬于同一領域。在實榮筒倉公司、實榮工業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萬燦等四人與波蘭客戶聯系時使用了公司深度客戶信息的情況下,僅根據實榮筒倉公司、實榮工業公司所稱的聯系事實,并不足以認定構成侵犯商業秘密。同時,根據一審查明事實,U盤信息拷貝行為發生在萬燦在職期間,實榮筒倉公司、實榮工業公司在萬燦離職時也已將U盤扣留,在其未舉證證明萬燦使用了案涉U盤中的客戶信息的情況下,僅以存在拷貝行為為由主張已構成侵權理據亦不充分。實榮筒倉公司、實榮工業公司該部分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對此認定并無不當,同方威視公司的相關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綜上,河南高院認為原告實榮筒倉公司、實榮工業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案例來源:
《河南實榮筒倉工程有限公司等與萬燦等侵害經營秘密糾紛上訴案》[案號:(2022)豫知民終435號]
實戰指南:
一、尚未交易過的潛在客戶信息,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商業秘密,員工或者其他第三方截取了潛在客戶向原告的詢價信息,不屬于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要注意,不是所有的客戶都可以作為商業秘密保護,更不是所有看似搶奪客戶的行為都是屬于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客戶基本可以分為三類,第1類是經常交易、彼此之間長期保持穩定交易關系的客戶,第2類是偶爾交易或者交易一次、交易次數較少的客戶,第3類是從未與之交易、但是未來具有交易可能性的潛在客戶。其中,第1類客戶屬于司法實踐中經常作為商業秘密保護對象,屬于典型的商密意義上的客戶信息,第2類客戶在實踐中存在不同做法,但是法院將其作為商密保護的居多。第3類客戶,通過現有公開渠道暫時未發現法院將其作為商密保護的案件,本案中更是明確指出不作為商業秘密保護。因此,如果有人或者公司搶奪了前面2類客戶信息,則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如果是搶奪了原告的潛在客戶,例如截取了潛在客戶向原告即將發出或者已經發出的詢價信息,這里的“搶奪”行為,不能認定為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但是,能否接收到詢價信息、以及接收詢價信息的瞬息,確實有可能會因為信息接收、反饋在先而形成一定的優勢地位,進而可能會給公司帶來相應損失,這種情況下確實存在利益或者潛在利益受損害的情況,受害方可以考慮通過提起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或者侵犯糾紛案件維權。
二、在沒有掌握被告侵犯原告客戶信息證據的情況下,一定要想辦法申請法院調取或者責令被告提交證據,否則,與其等著拿到一份敗訴判決不如主動撤訴,等機會成熟后再動手。
不管什么民事案件,都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證據原則,在商業秘密案件中同樣沒有例外。雖然最高法院努力在降低商密案件中原告的舉證責任,但是原告起碼要證明被告存在初步侵權的事實,在經營秘密案件中,原告起碼要證明被告實施了不正當獲取商密的行為,或者擅自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的侵犯行為。本案中,原告正式因為沒有舉證被告存在侵權事實或者侵權的高度可能性,在法院認定其部分客戶信息構成商業秘密的情況得到敗訴結果,十分可惜。原告稱被告侵犯其多位客戶,卻未證明被告與之交易。
三、聯系本身并不是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也不是侵權行為,保護商密不意味著壟斷。
原告稱被告與其客戶聯系,卻沒有論證考慮過聯系行為本身并不屬于侵權行為,更不是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客戶享有選擇交易相對方的自由,任何客戶都不是一個企業所獨有的,保護客戶名單更不等于企業可以壟斷客戶資源。因此,法律要打擊的從來不是被告合法接觸原告客戶信息、與原告客戶溝通聯系、尋找潛在交易機會的行為,而是打擊不正當獲取原告客戶的行為,或者在負有保密義務的情況下合法獲取原告客戶信息后與客戶交易,搶奪原告客戶資源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總之,律師在確定被告的侵權行為表現形式時一定要嚴格圍繞反法第9條規定,否則,只會落得“竹籃打水一場空”的下場。
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高級企業合規師,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擁有證券從業資格,專注于與技術相關的爭議解決和保護、民商事訴訟與仲裁、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案件標的金額超過百億元。李營營律師深耕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秘密民刑案件、與技術相關的合同糾紛)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李營營律師代理的多起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獲得判決的勝訴結果,代理多起客戶作為原告成功爭取法院3倍懲罰性賠償,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戶成功爭取法院判定不構成侵權的勝訴結果,代理多起被害企業成功啟動刑事立案、刑事追訴、成功爭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處罰結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單位處理的涉商業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無罪、檢察院決定不予追訴的良好效果。同時,李營營律師在商業秘密體系建設領域,也具有豐富的項目經驗。協助多家企業客戶完成企業商業秘密保密體系運行情況的法律盡職調查,成功為多家企業客戶建設完善的商業秘密保密體系。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技術、商業秘密、公司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李營營律師團隊一直致力技術保護和與技術有關的爭議解決,多年來深入研究技術委托開發合同、技術合作開發合同、技術轉化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許可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培訓合同、技術中介合同、技術進口合同等與技術合同相關的爭議解決,在該特定領域內發布了數百篇專業文章,對技術合同糾紛案件有扎實并深入的研究,熟悉該領域內常見、多發的問題和爭議焦點,熟悉法院實務裁判規則,擅長擬定各類技術合同,能夠迅速精準識別合作的風險和合同漏洞,可以協助開發方或委托方提前控制好法律風險,提供風險應對方案、及時解決風險,推動技術項目安全高效運行。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實戰的相關書籍、技術合同糾紛實戰指南、不正當競爭實戰的相關書籍、知識產權犯罪的相關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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