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消息,很多人習慣路邊違停,殊不知可能會惹上官司,今日,“江蘇高院”公布一起交通事故普法案例:
一天晚上,小李開車由東向西行駛,在行車至某菜場門口時,遇到周阿姨由南向北駕駛電動車在人行橫道上過馬路。
小李一時間未能及時減速剎車,不慎與周阿姨發生碰撞,導致周阿姨受傷、車輛受損,經司法鑒定,周阿姨傷情嚴重,被評定為七級傷殘。
公共視頻顯示,事發路段不允許停車,但事發時路邊由西向東分別停放著4輛汽車,周某從違停車輛旁邊通過人行道,小李未能及時發現。
交警部門認定,小李未提前減速慢行,是造成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周某駕駛電動自行車通過人行橫道,并未下車推行,4輛汽車違停影響駕駛視線,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因各方無法對周某的相關損失協商一致,周某將小李以及4位違停車輛車主一起告上法庭。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4輛違停車輛阻礙了小李和周某觀察周圍路況,造成視線受阻,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事故的發生。
法院依據各方責任比例作出判決,就周某因本次交通事故產生的損失,司機小李承擔60%事故責任,周某及4輛違停車輛分別承擔8%的事故責任。
因案涉車輛均購買保險,最終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共計70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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