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又沒入住,憑啥要繳物業費?”
“我們已經提供服務了,作為業主就有繳納物業費的義務……”
長期不住人的房子,需要繳納物業費嗎?是否能以沒有住為理由拒絕繳納物業費呢?這種生活中常出現的現象,其實蘊含著法理。日前,貴陽市息烽縣一業主就因拒繳物業費被物業公司起訴。

2022年,張某購買息烽某小區房屋成為該小區業主,某物業公司為該小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期間,張某一直未向某物業公司繳納物業服務費,該物業公司多次向張某催繳,張某均以房屋長期無人居住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
雙方拉鋸戰三年多后,最后,物業公司將張某起訴至息烽縣法院,要求張某支付拖欠的五千余元物業費及違約金。
息烽縣法院立案庭法官認為案件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遂委托給法院特邀調解員先行調解。
“我的房子一直空著,憑啥繳管理費。”張某理直氣壯辯稱,認為自己的房屋從購買后一直處于空置狀態,并未實際居住,未享受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所以自己不應繳納物業費。
“物業服務是為業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即使不住人,實際上物業已經提供服務,是需要繳納物業費的。”針對張某所闡述的原因,調解員耐心向其解釋物業服務相關法律知識。
在調解員的組織下,當事雙方進行調解。經過調解員耐心細致的勸解,張某表示愿意繳納物業費用,物業公司也愿意退一步,少收部分物業費和違約金。
息烽縣法院立案庭法官表示,物業服務具有公共性,物業服務內容包括建筑物維護保養、公用設施設備維護、保潔、安保以及綠化養護等,物業服務內容并不是針對業主個人。
日常生活中,部分已購房未入住的業主片面認為自己未入住、沒有享受物業服務,就不應該履行物業費繳納義務。但是法律規定,如果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或者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繳納物業服務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
該法官強調,法律特別規定,物業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貴州日報天眼新聞記者 羅華
編輯 孫遠銘
二審 劉娟
三審 覃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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